距離10月自考還有不到半個月的時間。本次考試中,北京自考的考務管理執行今年新修訂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新的違規處理辦法在內容上與以往使用的自考違規處理辦法有不同之處。北京教育考試院自考辦有關負責人提醒,目前,自考違規行為被分為違紀、作弊與擾亂考場秩序以及嚴重作弊。違規的考生將視其行為性質及情節輕重接受處罰。
違紀:
據了解,違紀行為通常是指一些違反考試規定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考生違紀通常并非有意,但由于不了解相關考試規定,很多考生還是因違紀吃了不小的虧。比如以往有考生因為答不完試題,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仍不停筆,因此而受到處罰。根據新的違規處理辦法,出現違紀行為將取消考生該科目的考試成績。避免違紀的唯一辦法就是了解相關考試紀律。如發生違紀行為,即使以“我不是故意的”為理由,也不能逃避處理。
《違規處理辦法》規定,違紀行為包括: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作弊與擾亂考場秩序:
比起違紀,作弊是一種帶有主觀故意色彩的考場違規行為,其更為嚴重,處罰也更為嚴厲。根據《違規處理辦法》,以下行為將被認定為作弊,作弊考生當次各科成績無效。
《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攜帶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違規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除作弊行為外,以下《違規處理辦法》第八條中列出的擾亂考場秩序的行為,也將受到等同于考試作弊的處罰: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其他擾亂考場管理秩序的行為。值得一提的是,以往有不少考生本來只是發生了違紀行為,卻因為一時情緒失控,不服從考場工作人員的管理,甚至考試時就與工作人員大聲對峙,影響了其他考生參加考試,構成擾亂考場秩序的行為,受到更嚴厲的處罰。市自考辦工作人員提醒,考生參加自考一定要服從考場工作人員的管理。
嚴重作弊:
除以上行為外,有四種行為將被認定為嚴重作弊行為,考生一旦做出這類行為,所受處罰將對學業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當次各科考試成績無效,并給予停考一到三年的嚴厲處罰。
《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嚴重作弊行為包括:組織團伙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考試院自考辦有關負責人介紹,以往接受違規處理的考生一類是無意為之,一類則是有意為之。考生一要在考前認真學習新的《違規處理辦法》,避免無意違規行為,認清作弊行為的危害;二要樹立誠信考試的態度,用自己的努力換來滿意的成績。避免自己的學業因處罰而受到影響。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
(編輯: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