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聯合發布《關于貫徹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幼兒園收費標準做出明確規定。
《通知》要求,幼兒園可按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有財政撥款的公辦幼兒園實行政府定價,無財政撥款的其他公辦幼兒園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可在前類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適當上浮。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辦園質量和教育部門批準的等級等情況合理確定,報當地物價、教育部門備案,并經物價部門收費公示審核后執行。
幼兒園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務外,經幼兒家長自愿選擇,可為在園幼兒提供服務而收取伙食費和校車接送費。伙食費按月收取,按月結清,多退少補,幼兒園應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長公布收支情況。新生入園時,幼兒園統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長自愿選擇的被褥及床單、被套等床上用品費用,按實際進價收取。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收取。幼兒入園后退(轉)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按月計退,當月入園時間15天及以下的,按半個月退費,超過15天的,不退費;伙食費按剩余天數計退。(記者桂園)
(編輯: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