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兩被告一直低著頭,捂著臉。
明知隔夜米飯已有變質跡象,卻仍心存僥幸,加熱后賣給學生食用,結果造成多名學生集體中毒。17日,青島市南法院進行一審宣判,事發學校食堂經理和廚師長雙雙獲刑,并處罰款。
2012年5月25日,青島第二十六中學發生一起學生集體性食物中毒事故,多名學生出現嘔吐、腹痛、發熱和腹瀉等癥狀,陸續到醫院就診。經查,此次事故是由“蠟樣芽孢桿菌”感染所致的群體性食物中毒,主要原因是學校食堂將前一天午餐所剩大米飯提供給學生食用造成的。
青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反應迅速,食物中毒學生得到有效治療,于6月中旬全部康復出院。
中毒事件發生后,事發學校食堂托管公司經理寇立民、學校食堂廚師長許棟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交由司法部門處置。青島市食安辦對該校食堂托管單位澤豐源酒店管理服務公司的違規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責成學校與該公司解除合同。同時,青島市市南區委、市政府對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12月17日,青島市南法院對青島第二十六中學生集體食物中毒案進行一審審判。法院以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當庭作出宣判,判處寇立民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五千元;判處許棟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在近半個小時審判過程中,被告寇立民和許棟一直低著頭,不時地用雙手捂住臉。宣判后,當法官詢問兩人是否準備上訴時,兩人均當庭表示,服從一審判決結果,不再上訴。
□法官說法 經理和廚師長系共同犯罪
青島市南法院認為,被告人寇立民、許棟明知隔夜米飯已經達不到食品安全標準,仍然加工出售給在校學生食用,引發嚴重食源性疾患,導致多名學生食物中毒,其行為已經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應予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寇立民作為食堂負責人,應對此次食物中毒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系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許棟作為食堂廚師長,直接負責剩余米飯的保存和加工,亦應對此次食物中毒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系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有關許棟的辯護律師辯稱許棟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當,不予采納。
青島市南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員姜國峰介紹,本案中,鑒于兩被告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出事后積極配合調查,同時事故中未造成人員嚴重傷害,因此依法對兩人做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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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鄭克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