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近日出臺《關于加強普通高中學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管理的意見》,規定今后普通高中舉辦國際班等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須經省教育廳審批,其他教育主管部門不得越權審批。
山西規定,申請舉辦合作項目的中方學校須為具有較高教育質量和社會聲譽,近3年沒有發生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省級示范高中,同時還應具備外國文教專家聘請資質等條件。辦學申請須向設區的市級以上教育部門提出,審核通過后報省教育廳審批。
各設區市舉辦合作項目的學校數量原則上控制在當地普通高中學校總數的5%左右,合作項目堅持公益性辦學原則,舉辦合作項目的學校要嚴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審定的標準按學期收費,不得跨學期預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