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散布謠言、煽動群眾游行”
????昨天張家川公安通過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9月12日,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張川鎮人民西路一KTV歌廳從業人員高某非正常死亡。在案件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為查明死因,多次要求家屬配合尸檢,均遭到死者家屬無理拒絕。在高某死因未確定的情況下,楊某于9月14日中午在其微博、QQ空間發布所謂高某死亡真相誤導群眾,造謠發布‘警察與群眾爭執,毆打死者家屬’、‘兇手警察早知道了’‘看來必須得游行了’等虛假信息煽動游行,導致高某系他殺的言論大量傳播。”
????“當日,部分社會閑散人員轉載、瀏覽楊某QQ空間信息后聽信誤導,糾集數十人在案發現場呼喊口號,散布關于高某死因的虛假信息,致使案發現場數百群眾聚集,交通堵塞,現場失控,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嚴重干擾公安機關依法辦案。一些社會閑散人員在死者家屬的帶領下持橫幅到縣行政中心鬧訪,后被我局勸離。為避免事態擴大升級,9月14日下午,我局決定依法對高某尸體強制尸檢,并結合調查取證、現場勘查、尸體檢驗、調取相關視頻資料等大量事實證據,確定高某系高墜致死,排除他殺。死因通報后,其家屬對公安機關的結論無異議。但楊某仍于9月15日繼續在其QQ空間、騰訊微博發布不實信息誤導輿論。”
????“楊某散布謠言、煽動群眾游行,嚴重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同時給公安機關在處理高某非正常死亡一案過程中帶來極大被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據此,我局依法對楊某涉嫌尋釁滋事案立案偵查,并于9月17日將楊某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偵辦之中。”
????而18日,張家川縣發布官方消息稱,“對該案中利用網絡平臺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人員給予治安處罰(其中行政拘留1人,罰款5人),對情節嚴重,發帖轉載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辯護人說
????“我將為其作無罪辯護”
????名為“獨立檢察官2011”的新浪微博,貼出了楊某(網名“輝哥”)被抓之前發布的原帖,“輝哥”9月15日21時40分稱:“鉆石國際KTV(案發地)的法定代表人是張家川縣人民法院的×××”,“試問小縣城的法院×××的工資如何才能投資建起一個幾百萬的TKV”等等。北青報記者通過聯系楊某的父親了解到,以上內容確實是楊某所發。
????昨天下午,楊父委托了王誓華律師為楊某的辯護人。王律師表示,“在了解案情后,我打算為楊某作無罪辯護。”但因為忙,他沒有透露辯護的法律依據和案情細節。
????專家看法
????“對一個初中生,應批評教育為主”
????北青報記者就“初中生發帖被拘留”一事請教了刑辯專家毛立新律師。毛律師就案件其中的量刑問題提出了三點質疑:
????第一,“轉發500次以上”是司法解釋對誹謗罪“情節嚴重”的標準,不是尋釁滋事罪的規定,而當地警方稱依法對楊某涉嫌尋釁滋事立案偵查,警方在法律適用上就是張冠李戴。
????第二,該初中生在網絡上“編發虛假信息”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必須是“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本案后果有那么嚴重嗎?司法解釋第五條里面第二款寫道,犯罪涉及編造虛假信息其核心在于公共秩序的嚴重混亂,危及到場所中其他公民的身體或其他方面的安全。就好比在電影院內假稱有炸彈,造成觀眾混亂引發了踩踏事件的情況,而這件事未嚴重到按刑事案件追究。
????第三,當地警方對法條的理解有彈性并有自由裁定權,而司法機關有進一步解釋擴大的傾向,但從刑法原理上說,刑事訴訟法是最后的手段,刑訴案件處理中常提到“謙抑原則”,這是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則,是指用最少量的刑法取得最大的刑法效果。立法機關只有在該法規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法的其他使用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毛立新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后在微博上表示:“對一個初中生,應批評教育為主,至多治安處罰,動輒刑罰伺候,刑法的謙抑精神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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