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教育部網站發布了《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要求,中國學校招收未滿十八周歲且父母不在中國境內常住的國際學生,須要求該國際學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國境內常住的外國人或者中國人作為該國際學生的監護人,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國際學生轉學至另一城市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遷入登記。
《規定》要求,國際學生在中國境內進行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經當地公安部門批準。對未經批準的,學校應當協助公安部門依法勸阻或者制止。國際學生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必須遵守相關規定。
《規定》對招生學校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出了詳盡說明,若存在招收國際學生未備案,未公開本校國際學生招生簡章或者招生簡章有虛假宣傳,未公開本校國際學生收費項目和標準,對已被錄取但未按時報到的國際學生未及時報告主管部門,違反課程設置和教學語言規定等六項行為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而對接受委托招收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生的,可取消委托,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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