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劉偉和陳虹因感情破裂離婚,女兒小蘭由陳虹撫養,劉偉支付撫養費,同時雙方將共同財產—位于南岸上新街某小區的一套房子贈給小蘭。2011年7月22日,劉偉和陳虹簽訂了《贈與合同》。由于房子登記在劉偉名下,還有按揭貸款未還完,當時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房子繼續由劉偉居住。去年年初,劉偉支付完該房余下的按揭貸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看到房子已具備過戶的條件,小蘭要求父親將房子過戶,但遭到拒絕。4月15日,小蘭向南岸區法院起訴,討要贈與房產。庭審中,小蘭與父親對薄公堂,陳虹作為女兒的委托代理人參與訴訟,小蘭請求法院判令確認《贈與合同》有效,判令劉偉協助履行將房屋產權過戶轉移到其名下的義務。對此,劉偉承認房子是他和陳虹的共同財產,兩人簽訂的《贈與合同》屬實,但他要求撤銷自己那部分的贈與,請求法院駁回女兒的訴訟請求。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劉偉以64.5萬元將房子出售給他人,并隨即搬離該房子。由于劉偉已將房子出售,小蘭只好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劉偉將賣房所得款項64.5萬元支付給她。
法院審理認為,劉偉和陳虹離婚時約定將共有房子贈與女兒小蘭,屬于共同贈與行為,系兩人真實意思表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單方不能任意撤銷。法院一審判決確認《贈與合同》有效,劉偉向小蘭支付賣房所得款項64.5萬元。(文中當事人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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