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修訂草案)》3月下旬已提交在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七次會議初步審議。為充分發揚民主,調動公民有序參與地方立法的積極性,省人大常委會將該法規修訂草案通過南海網等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方意見,以便進一步修改。
????省人大常委會將《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列入2014年立法計劃。修訂草案強化了教師合法權益及其保障,明確了教師工資、津補貼、住房、保險、醫療、獎勵、退休等權益方面的內容。建議應依法保障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當地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同時,擬逐步提高班主任的待遇,班主任津貼應納入財政預算。
????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在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教學行為規范上,新增了教師不得出現的11項禁止性行為: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體罰學生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騷擾、猥褻學生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中小學教師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賭博、酗酒、上課時吸煙;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不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禁止性行為。
????省人大常委會現將該法規修訂草案通過南海網、海南人大網、海南省政府網站全文向社會公布,歡迎社會各界對該法規修訂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和建議可以直接通過網絡提出,也可以書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截止時間:2014年5月20日。郵編:570203,地址:??谑袊d大道69號海南廣場,聯系電話(傳真):65380851,電子郵箱:gzbac@163.com。
????附:
????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修訂草案)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辦、民辦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職業中學、普通中專、技工學校等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成人初等中等高等學校,以及少年宮、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教師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有關辦學單位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有關辦學單位,都應當采取措施,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保障教師依法享有的權利。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支持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采取多種形式為教師辦實事。
????第六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保障教師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組織形式,依法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
????第七條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資格的認定、喪失和撤銷,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的試用期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實行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的設置、職責、任職條件、考核與評審等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實行教師聘用制度。新進教師應當實行公開招聘。
????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
????第十條省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社、財政等部門,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定期核定教師編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足額配備教師,嚴禁擠占、挪用、截留教師編制。
????第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師管理制度,采取措施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規范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教師的職業道德、行為規范、心理健康等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各項教師管理制度的落實。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
????(三)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四)體罰學生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
????(五)騷擾、猥褻學生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
????(六)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
????(七)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
????(八)中小學教師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
????(九)賭博、酗酒、上課時吸煙;
????(十)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不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禁止性行為。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教師培訓經費,建立能夠滿足當地教師培訓需要的培訓機構。
????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有關辦學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教學需要,安排教師培訓經費,保證教師定期接受培訓。
????第十四條教師應當參加規定學時的培訓,接受繼續教育。教師參加培訓,應當根據學校安排,學用結合。
????教師參加培訓、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記入教師業務檔案,作為聘任、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十五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師考核制度。教師考核應當全面、客觀、公正考核教師的政治思想、師德師風、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己私Y果記入教師業務檔案,作為教師評定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工資、續聘以及獎懲的依據。
????對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培訓;經培訓仍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調離教學崗位。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教師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法保障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當地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由本級財政負擔的教師工資、各種津貼及政策性補助列入預算,建立保障教師工資及時足額支付機制。
????第十七條民辦學校教師的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和福利,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由舉辦者予以保障。
????民辦學校教師在職務評聘、教齡和工齡計算、業務培訓、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權利。
????第十八條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的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以及根據需要設立的其他津貼,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該通過給予生活補貼等方式提高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教師待遇,鼓勵和吸引優秀人才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任教。
????對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鄉鎮學校任教的大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工資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把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住房納入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設范圍,可根據本地實際在縣城或者鄉鎮集中建設;把教師周轉宿舍建設列入中小學校基本建設規劃統籌安排。
????第二十一條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每兩年至少組織教師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辦學單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有關辦學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為教師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為教師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保障退休、退職教師享受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待遇。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有關辦學單位、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在教育教學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設立的獎勵教師基金組織捐助資金或者在學校建立獎教基金。對捐助資金和設立獎教基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將執行《教師法》和本辦法的情況作為對下級政府和學校進行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違反《教師法》和本辦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拖欠教師工資又不采取切實措施加以解決造成不良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挪用、克扣教育經費造成拖欠教師工資或者損害教師其他經濟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并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侮辱、毆打教師或者對教師打擊報復的,由有關主管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教師法》,聘任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擔任教師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辦學單位責令限期辭退;逾期不辭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辦學單位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或者解聘。
????第三十條教師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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