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遼沈晚報官方微博報道,7月10日,全國關注的剁手案將在九點半于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一審判決王某某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王某某當庭表示不上訴,王某某母親在聽完兒子的判決后再一次抽搐,在眾人攙扶下才走出法庭。
事件背景
2013年10月22日2時許,在位于沈陽市鐵西區沈新路22號的如家酒店616房間內,被告人王辛宇因瑣事與其女友王某某在電話中發生口角,而后被告人王辛宇毆打王某某的兒子王某的頭面部,并持刀將王某右手砍斷,致被害人王某“右手腕斷離損傷程度為重傷;頭面部軟組織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右眼挫傷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經鑒定,被害人王某右上肢傷殘程度為六級,案發后,被告人王辛宇向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辛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沈陽中院依法判處。
2014年3月7日沈陽中院受理此案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被告人親屬均申請就民事賠償進行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書面表示諒解被告人,并撤回附帶民事起訴。
2013年5月13日上午10時,沈陽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被告人自愿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予以供認。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提出了如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主動撥打電話報警,庭審時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構成自首;被告人與被害人母親發生爭吵,因情緒失控傷害了被害人,本案屬戀愛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告人悔罪,且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雖有自首情節,但應綜合被告人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節對被告人作出公正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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