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教育部公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高校招生工作人員存在違規更改考生報名、志愿、資格、分數、錄取等信息的等行為的,其所在單位立即責令暫停其負責的招生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規定高校在招生過程中出現,發布違反國家規定的招生簡章,或者進行虛假宣傳、騙取錢財;未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公開招生信息;超出核定辦學規模招生或者擅自調整招生計劃;違反規定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或者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在特殊類型招生中出臺違反國家規定的報考條件,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錄取不符合條件的考生;違規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招生錄取,或者以承諾錄取為名向考生收取費用等行為,均屬于違規行為。
招生工作人員存在違規更改考生報名、志愿、資格、分數、錄取等信息;對已錄取考生違規變更錄取學?;蛘邔I;在特殊類型招生中泄露面試考核考官名單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請托考核評價的教師,照顧特定考生;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績、考生志愿、錄取分數線等可能影響錄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對外泄露、倒賣考生個人信息;為考生獲得相關招生資格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高招公平、公正進行的,均屬違規行為。
考生在高考期間如果出現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等,均屬違規行為,被如實記錄到誠信檔案中。并將面臨取消報考資格、取消錄取資格等處罰的可能。
《辦法》規定在招生工作中,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外,還應當根據領導干部問責的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生工作,影響公平公正、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相關案件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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