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9歲的張偉到廣州某職業技術學院辦理了大專入學手續,其后還報讀自考專升本。張偉稱,經過1年多學習,他對學校感到失望,因為學院不僅教學水平太差,而且由于學院管理問題致使宿舍休息環境也非常差,但他向學院、校長以及老師等反映也沒人處理。
據張偉稱,2013年10月28日晚,宿舍斷電后,由于宿舍長急于從廁所私接電線玩游戲,而他當時正在廁所洗澡,宿舍長為此與他發生爭執并動手打他。次日,張偉向輔導員反映情況,但未獲處理。事后,他向學院要求賠償醫藥費,但學院要求見家長。他母親來到學院后,校長告知由于張偉表現不好要辦理退學,之后學院就把他開除了。張偉要求退還學費,也被拒絕。
張偉認為,學校導致他心理和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學校退回兩年學費、自考專升本學費,以及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2萬余元。
對于張偉的控訴,學校稱不同意退還學費,張偉被處分3次,第四次退學,國家規定學費不予退回。另外,張偉整體表現非常惡劣,不遵守校紀校規,因此學校最后決定開除其學籍。根據相關規定,被開除學籍者不能繼續在校學習,其入學時所交的任何費用均不予清退。因此學校不需退還任何費用。
本案庭審中,學校方面還申請幾名同學出庭作證,幾名同學都將矛頭指向張偉,稱其打同學,與同學不和。一名女同學出庭作證時稱,張偉喜歡她,一直追著要她的手機號,她比較反感,后來,她朋友去找張偉,讓其不要再騷擾,一天上學的路上,這名女同學被張偉打了。
花都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張偉因多次違紀、嚴重擾亂教學秩序而被開除學籍,導致教育培訓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學校對張偉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合理合法。關于學校是否需要賠付精神損失,因張偉沒有證據證明學校教學差、住宿環境惡劣,為此導致心理遭受創傷精神憂慮,故不支持精神賠償訴求。(記者章程通訊員周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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