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原因:廣東省深圳市第二職業技術學校原校長呂靜鋒因涉嫌受賄,近日被提起公訴。
調查發現:學校大都實行校長負責制,一些名師“教而優則仕”,作為校長同時兼任學校的黨支部書記,是名副其實的“一把手”,加上各項權力統攬在手中,任期又較長,于是就成了學校里說一不二的權威。校長手中的權力和資源一旦沒有監管和把控好,在校園這個相對獨立的王國里,也就容易導致權欲膨脹、權錢交易。
記者今天從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獲悉,由該院立案偵查的深圳市第二職業技術學校原校長呂靜鋒涉嫌受賄一案,近日被移送審查起訴。
作為深圳的知名校長,且擁有著博士頭銜的呂靜鋒,從教近三十年期間,曾榮獲“全國教育改革創新杰出校長”等多項榮譽。2014年7月1日,深圳市檢察院對呂靜鋒立案偵查;7月17日,呂靜鋒被逮捕。
呂靜鋒的落馬一度讓很多人感到震驚。記者獲悉,從目前情況看,呂靜鋒在電教系統采購、教師入編等領域或環節,涉嫌收受好處費高達數百萬元。呂靜鋒案,成了深圳市近年來中小學校長“落馬”的典型案例之一。
深圳多名中小學校長“落馬”
記者獲悉,從深圳市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情況看,從2013年7月起,在一年多時間里,深圳市已有7名中小學校長先后“落馬”:
2013年7月,龍崗區平安里學校(九年一貫制公立學校)原校長、黨支部書記王某,因涉嫌單位受賄罪被龍崗區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處。2014年11月,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
2013年10月,龍崗區南灣學校原校長、黨總支書記李化春,因涉嫌受賄罪被龍崗區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處。2014年4月,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化春有期徒刑10年;
2014年3月,寶安區松崗第二小學原校長、黨支部書記黃某,因涉嫌受賄罪被寶安區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處。2014年10月,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兩年3個月,緩刑3年;
2014年7月,深圳市第二職業技術學校(職業高中)原校長、黨總支書記呂某,因涉嫌受賄罪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處,目前該案已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2014年7月,深圳市第一職業技術學校(職業高中)原校長、黨總支書記裘某,因涉嫌受賄罪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處,目前該案已偵查終結正在審查起訴之中。
2014年9月,龍崗區實驗學校(九年一貫制公立學校)原校長、黨支部書記果某,因涉嫌受賄罪、貪污罪被龍崗區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處,目前該案已偵查終結正在審查起訴之中。
2014年10月,福田區華富小學原校長、黨支部書記芮某,因涉嫌受賄罪被福田區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處,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除了以上這些中小學的“一把手”,同期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中小學其他人員還有:龍崗區龍城初級中學原副校長廖某(案發時為龍崗區教育局信息中心主任)、蓮花中學原教務員黃某、第二職業技術學校原辦公室副主任張某、福田區華富小學原總務處主任王某等人。
若僅統計中小學“一把手”,再往前統計,近年來被深圳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中小學校長還有羅湖某學校原校長鄧某、龍崗某中學原校長練某、龍崗某學校原校長李某、南山某學校原校長杜某、龍崗某小學原校長周某等人。
中小學校長手中有哪些權力
深圳市一線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從近年來深圳市檢察機關查處的中小學校長案件來看,在案件來源方面,既有紀檢部門的線索移送,也有檢察機關根據群眾舉報后的摸查成案。“從調查的情況看,校長們手中的權力范圍很廣,稍加動用便兌換成物質利益”。
這些被查處中小學校長的權力范圍涉及哪些方面?
“一是電教系統采購。多名中小學校長就是在智能化基礎建設、教學設備采購、網絡工程改造等領域收受回扣,甚至讓招投標流于形式。”辦案檢察官說。
“中小學校長手中可運用的權力還有招生。”辦案檢察官說,如龍崗區實驗學校原校長果某,涉嫌幫助多名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入讀實驗學校,同時收受了數十萬元的財物。羅湖某學校原校長鄧某,違規辦理了13名學生入讀該學校的手續,并收取了社會中介的好處費。而龍崗某學校原校長李某,則更直接,在招生過程中直接收取學生家長的賄賂而幫忙搞定學位。
據介紹,由于中小學校長在學位安排上擁有決定權,有時教育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都要請這些校長幫忙并送上好處費。2011年,南山區教育局工作人員吳某打電話給南山某學校校長杜某,請求幫忙解決其親戚在該學校初中一年級的學位問題,杜某予以應允,并坦然收下了吳某送來的好處費人民幣1萬元。
中小學校長手中的權力,還包括看似不起眼的食材配送。據辦案檢察官介紹,龍崗區平安里學校原校長王某,在私設“小金庫”后,與送菜公司相關人員商議,以虛構購菜數量的方法,將學校伙食費專用賬戶內的錢通過送菜公司套取出來,以現金形式交給學校納入“小金庫”,王某本人也收受了該送菜公司先后送來的好處費3.5萬元。
“工程基建雖已大都剝離出校長的權力范圍,但從案件來看,有的校長作為工程籌建負責人之一、有的則因‘項目的工程款結算需要我簽字劃賬’等原因,仍然在工程基建環節具有一定話語權。”辦案檢察官說,如龍崗某學校原校長李某,利用20萬元以下校園工程可由學校內部簡易招標的權限,幫人承攬了體育館場地、足球場地、辦公室改造等多項工程,并收受好處。
“公款報銷也是一些中小學校長可以利用的權力。”辦案檢察官舉例說,如龍崗區某小學原校長周某,通過暑假組織教師出外旅游的機會,以報銷的名義,通過報大旅游人數的方式騙取公款11萬余元,這筆款項被周某個人據為己有。龍崗實驗學校原校長果某,也涉嫌多次將私人的一些費用指使他人納入公款報銷等。“另外,目前還發現一些中小學校長在決定公務車定點維修、教師入編等環節利用職權收受好處費”。
如何給中小學校長權力“減負”
記者采訪發現,在“落馬”的中小學校長中,不乏名師、“優秀校長”,甚至有些人還頂著一些國家級的榮譽。那么,是什么原因導致這些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校長們涉貪“落馬”呢?
深圳市一位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與密集的人口相比,深圳的教育資源相對短缺,特別是學位。近些年一直是中小學教育的擴張期,一方面,學校在教學設備、網絡改造、功能房建設等方面有資金投入,甚至是大規模的擴建;另一方面還創辦了一些新學校如平安里學校、南灣學校等。這樣,在招生、擴建、行政管理等環節,校長手中自然就集中了不少的資源與權力。”
“學校大都實行校長負責制,一些名師‘教而優則仕’,作為校長同時兼任學校的黨支部書記,是名副其實的‘一把手’,加上各項權力統攬在手中,任期又較長,于是就成了學校里說一不二的權威,甚至帶有‘家長’作風。有的校長更是作為學校的創建者或首任校長,一直任職到‘出事’,時間一長,其手中的權力和資源一旦沒有監管和把控好,在這個相對獨立的王國里,也就容易導致權欲膨脹、權錢交易。”
這名檢察官還談到:“對于社會公眾而言,可能更關心的是中小學的學位問題,但由于學位問題較分散且很隱蔽,更多的是‘一個愿打一個愿挨’,事成之后家長還會心存感激與慶幸,作為‘受益者’不愿意站出來,甚至有一些職業‘掮客’在其中游走,客觀上存在發現難與查處難。”
“該給中小學校長的權力‘減減負’,現在中小學校長們權力范圍太廣,承辦的部分工作如工程、采購、物業管理、公車維修、學校飯堂的肉菜配送等,可以由主管部門剝離,而將校長們的工作重心移到教學及管理上來。給校長們權力‘減減負’,既利于凈化學校的工作氛圍,也是對校長們的一種保護。畢竟,權力永遠都是把雙刃劍。”辦案檢察官說,“防止校長的權欲膨脹,需要權力‘減負’,也需要監督制約。內部的制約,外部的監督,二者應同步進行且必不可少。”
辦案檢察官對此建議,學校應規范管理機制,不能在封閉的小圈子里由一個人說了算,要通過分權與制衡、校長和教師的輪崗與交流機制等,防止校長“家長”制的形成。在規范學校管理的同時,外部的監督更要能同步跟上,并強化監督的力度、拓寬監督的途徑,形成一個責任明晰、監督到位的良性運行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