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3月11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 林韋瑋 實習生林道亨)10日,海口網記者從海南省教育廳獲悉,為了方便學生家長辦理轉學手續,該廳對《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實施細則》部分涉及轉學規定的條款進行了修訂。同時,為適應網上審批,在轉學聯系表上取消了原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意見、轉出學校意見和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意見3個意見欄,只保留了轉入學校意見欄,這樣,學生轉學就不用再到轉出學校或教育局申請加蓋公章。
修訂后的《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要求,學生轉學核辦流程按相應的管理權限由省教育廳或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后向社會公布。轉學手續一般應在寒假、暑假期間辦理。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準轉學,但在畢業年級轉回戶籍地就讀以便參加戶籍地小學或初中畢業學業考試的學生、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等特殊群體學生,學籍主管部門可酌情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要求,學生轉學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核辦流程中涉及的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修訂后的《海南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要求,海南省學生在本省學校間轉學,其核辦流程按相應的管理權限由省教育廳或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后向社會公布。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六條要求,省外學生因常住戶口隨法定監護人戶口遷入海南省,學生法定監護人可持變動后的戶口登記材料申請轉學至我省學校就讀,核辦流程如下:第一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持加蓋現就讀學校公章的學籍卡(由電子學籍系統打印或學籍檔案中復印)向轉入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并向學生法定監護人提供《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學生轉學聯系表》,監護人填寫相關內容,學校在相應欄目上簽署意見并蓋章;第二步: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或學校有關人員攜帶加蓋學校公章的《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學生轉學聯系表》和《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等有關證明到轉入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審批,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蓋章;第三步:轉出學校審核同意、蓋章;第四步: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蓋章;第五步:省教育廳審核同意、蓋章。第十七條要求,學生轉學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核辦流程中涉及的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除上述條款修訂外,省教育廳也對《海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聯系表》、《海南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聯系表》、《海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審批表》進行了修改,原三個表修訂后分別變為《海南省中小學生省內轉學聯系表》、《海南省接收外省中小學生轉學聯系表》和《海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聯系表表》。其中《海南省中小學生省內轉學聯系表》變動較大,為適應網上審批,取消了原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意見、轉出學校意見和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意見3個意見欄,只保留了轉入學校意見欄,目的是避免家長誤解仍到有關學校或教育局申請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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