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2月13日訊(記者劉曉惠)近日,海口正式印發關于加強學生托管機構規范管理的通知,多措并舉逐步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形成各區、各部門之間對學生托管機構的監管合力,為學生提供安全健康的托管環境,實現“校園安全穩定、校內管理規范有序、周邊秩序良好、師生家長滿意”的總目標。
托管機構需持照上崗
通知明確界定學生托管機構的范圍:指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開辦的,受我市學生法定監護人的委托,為學生在學校非教學時段提供接送、用餐、休息、安全托管服務的經營性機構。學生托管機構不得從事培訓、補習類的經營活動。
通知要求,學生托管機構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工作人員需持有符合資質要求的健康體檢機構頒發的健康證明文件等。提供用餐服務的,需持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或按規定到所在鎮(街)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通知要求,學生托管機構應當與學生監護人簽訂書面托管服務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學生托管機構應當承擔的安全責任。同時,必須派員步行接送學生,不得使用電動自行車接送。需要穿過城市道路的,必須通行斑馬線或其他過街設施。
托管機構需在四樓以下
針對開設學生托管機構的經營場所,通知強調,要依法取得產權,人均面積不低于4平方米且設置在四樓以下。同時,需要符合相關安全標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持有消防部門出具的相關合格文件,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及以下的應當參照原有建筑性質的消防技術標準配置相關消防設施、設備,并經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檢查合格。
通知要求,學生托管機構的經營場所要遠離各類污染區和危險源。與學生所在學校之間不得相隔兩條以上(含兩條)城市主次干道。建筑面積 3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數)的,應當設置在公共建筑或非住宅類居住建筑內。不得設置在廠房、地下(半地下)室、倉庫、違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建筑等場所內。
經營者利用住宅經營學生托管機構的,應當持物業小區利害關系人同意的證明文書到所在鎮(街)備案,利用商業用房經營學生托管機構的,持租賃合同到所在鎮(街)備案。
托管機構5種行為將被查處
通知明確,市政府負責統籌、組織、指導全市學生托管機構的管理,各區政府對學生托管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各職能部門以及鎮(街)應當依法履行對學生托管機構的監管職責,按照以下職責分工落實事前、事中、事后監管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學生托管機構嚴格依法予以查處,并列入失信黑名單向社會予以公布。
通知強調,學生托管機構存在下列行為的,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按責任分工分別依法予以查處,直至吊銷相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注冊登記。3.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4.未經許可或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提供用餐服務的。5.從事違反其它法律法規活動的。此外,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鎮(街)的工作人員在學生托管機構監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明確建立全市聯席會議制度,成立市學生托管機構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保證整體工作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