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實施方法
(一)確定量化評價內容
在實施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制度中,按照《住宿業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游泳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沐浴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和《美容美發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規定的量化評價內容和項目,進行科學合理的量化評價。
(二)日常衛生監督量化評價
按照屬地管理和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市區兩級衛生監督機構對獲得衛生許可證的公共場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要使用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狀況進行量化評價。根據量化評價結論確定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和衛生監督頻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現場審查評分,必須由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根據現場檢查情況進行,作出審查結論,并由經營單位陪同人員和衛生監督員共同在量化評分表上簽字。
衛生監督員現場填寫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現場檢查筆錄,但對于違法經營行為的查處仍應嚴格按照相關執法程序進行。
對新申辦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現場審查關鍵項合格且得分不少于60分,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對新取得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經兩次現場審查確定其衛生信譽度等級,兩次審查間隔不少于三個月。
(三)衛生信譽度等級的確定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評分表評價,按100分標化后,總得分在90分以上的,衛生狀況為優秀,衛生信譽度為A級;總得分在70~89分的,衛生狀況為良好,衛生信譽度為B級;總得分在60~69分的,衛生狀況為一般,衛生信譽度為C級;總得分低于60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處理。公共場所內發生傳染病疫情或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群體性健康損害事件的,其衛生信譽度定為C級或取消衛生信譽度等級。
(四)衛生監督頻次的確定
公共場所日常監督頻次參照其衛生信譽度等級確定。等級越高,監督頻次應越低。審查結論為優秀(A級)的,實施簡化監督,每年監督頻次不得少于1次;審查結論為良好(B級)的,實施常規監督,每年監督頻次不得少于2次;審查結論為合格(C級)的,實施強化監督,每年監督頻次不得少于3次;對評定為60分以下或關鍵項不符合要求的經營單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處理。由于行政任務和處理投訴舉報而需要進行監督時不受此頻次限制。
(五)衛生監督動態管理
1、市、區兩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監督機構每年應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衛生信譽度等級進行核定,并及時更換“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標志”。
2、凡嚴重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行為的,或連續12個月內累計兩次及兩次以上受到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衛生信譽度等級A或B級單位應降低一個等級;凡發生重大公共場所衛生安全事件的,其衛生信譽度直接降為C級或取消衛生信譽度等級。
3、對降級或取消信譽度等級的經營單位,6個月后方可重新評定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