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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經過調查了解到,繼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等四家國有大行全部實施同城跨行手續費4元的標準后,交通銀行、廣發行等部分股份制銀行也從本月開始正式上調這一手續費。(據7月25日《廣州日報》報道)
同城跨行取現手續費翻番,只是近些年來銀行“漲價沖動”的一個縮影。據《經濟參考報》報道:自2004年銀行卡開始收取10元年費以來,多項銀行服務經歷了從免費到收費的過程,記者調查得知需要收取費用的銀行服務林林總總竟有百余項之多。在這些收費項目中,不僅有飽受詬病的“轉賬失敗手續費”、“更換存折費”、“小額賬戶管理費”等項目,而且也有剛一實行就被銀監會緊急叫停的“ATM跨行查詢費”和“零鈔清點費”。
應當看到,在市場經濟體制之下,隨著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要求銀行繼續全面實行免費服務,不可能也不現實。但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銀行作為公共的金融服務行業,上調收費標準向來敏感,尤其是在眼下通脹壓力依然吃緊的背景下,銀行上調收費標準更不可忘了自身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
近年來,國內商業銀行頻繁、大幅上調服務收費標準的法律依據是2003年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頒布施行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除基本結算類業務外,銀行可對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但是,根據《價格法》的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并不是說想什么時候漲價就什么時候漲價、想漲多少就漲多少,而是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確定價格。而銀行在以低廉的服務費誘惑大量客戶辦卡之后再單方面大幅提高服務費標準,顯然屬于違約行為,不符合“誠實信用”的原則。
《辦法》同時規定: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制定服務價格,應至少于執行前15個工作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辦法》之所以要做出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方便銀監會及時發現各商業在銀行收費上存在的問題,從而更好地履行其監督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