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專家表示,依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上班與否和抽不抽煙沒有關聯,所以“戒了煙,再上班”的規定是不合適的。這種看法顯然沒有考慮到這一規定的前提條件,即“戒了煙,再上班”的規定,只適用于那些“承諾戒煙”的干部。
換句話說,“不上班”從表面上看懲罰的是“不戒煙”,但從本質上講懲罰的是“不履行承諾”。《公務員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公務員應當“具有良好的品行”,不履行承諾顯然違背了最基本的做人道德,受到懲罰也理所應當。抽煙看似是個人的私事,但一旦“全區正科級干部紛紛主動作出承諾:一個月內完全戒煙!”這就相當于這些干部同政府相關部門甚至轄區百姓簽訂了戒煙協議,如果出爾反爾,顯然有損官員的公信力,進而影響到政府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
說了不做,承諾了不辦,大話連篇,言而無信,這樣的作風在某些地方的官員當中普通存在。反映到工作中,就是“拍腦袋決策、拍胸脯保證、出了事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世上怕就怕認真二字”,如果我們的領導干部不論做什么都能認真起來,像眉山東坡區戒煙一樣,說到做到,相信我們的干部作風會為之一變。
所以,“戒了煙,再上班”的規定不但并無不妥,反而值得推而廣之,延伸到工作中的方方面面。凡是官員承諾了的事就應該做到,否則就要追究責任。給所有的領導干部都戴上誠信的“緊箍”,把那些說大話、套話、空話的形式主義之風一掃而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