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8月23日消息 近日,人民網海南視窗連續報道的海口濱海大道“11·26”車禍又有了最新進展,死者家屬將海口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運管處)告上法庭,8月23日,案件在海口市美蘭區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死者家屬訴稱,2009年11月26日8時25分許,王群學駕駛兩輪摩托車,運載乘客潘某,從海口府城鎮往紫荊花園方向行駛。當王群學行駛至海口市世貿北路與濱海大道交叉路口時,正準備駕車從西側人行橫道線由南往北通過濱海大道時,因遇行進方向禁止機動車信號,便在安全島停車等候。此時,被告海口市運管處工作人員陳某及協管員鐘某,駕駛當日于海口市龍華區龍華加油站處查扣的摩托車,準備前往海口西站停車場停放,途中遇見王群學并懷疑其非法載客,于是便尾隨至此。陳某將摩托車停放在20米外,鐘某(未按規定著裝、未佩戴工作卡)下車并從王群學車后迅速跑向摩托車左側,在未出示證件、未表明身份的情況下,伸手使勁推了王群學的摩托車頭,慌忙之中王群學所駕車輛竄入行車道,與一輛貨車發生碰撞后,導致潘某死亡。
今年1月10日,協管員鐘某和摩的司機王群學,分別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口市龍華區檢察院批準逮捕。今年5月28日,海口市龍華區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肇事摩的司機王群學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今年1月18日,被害人潘某的家人向海口市交通運輸和港航管理局提交《行政賠償申請書》,索賠1238687元,該局簽收后,于3月18日作出“市交復字2010第1號”《不予賠償決定書》,認為死者家屬“提出行政賠償的理由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準確,且提出的賠償金額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不給予行政賠償。”
原告認為,導致事故發生的查車行為,是鐘某的職務行為,但鐘某上路在紅燈路口實施查車行為涉嫌違法,同時,鐘某的違法職務行為與受害者死亡具有因果關系,這種情形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所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包括死亡賠償金、家屬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共計145.7716萬元的行政賠償。
被告海口市運管處辯稱,海口市運管處為維護海口客運市場秩序,查扣非法營運的王群學駕駛的摩托車屬合法行為,鐘某屬于運管處的合同制聘用人員,而鐘某查扣該摩托車是協助執法人員進行執法,并不是單獨的執法行為,且鐘某并未碰到王群學的摩托車,而是王群學因逃避檢測而導致事故發生。
同時,海口市運管處認為,造成潘某死亡的原因是交通事故,而不是該處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所以,本案應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按民事訴訟程序要求民事賠償。即使原告要求的行政賠償的理由成立,海口市運管處也只能賠償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標準計算出的賠償總額54.7680萬元中與交通事故責任成比例的賠償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
當日,法院并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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