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廳首次發布《湖北高校教師“十倡導十禁止”師德行為規范》,“十禁止”中包括禁止科研作假、學術抄襲剽竊、諷刺、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招生受賄、強制推銷輔導資料和其他各類商品,禁止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社會安全事件中,不顧學生安危搶先逃生。對違反“十禁止”者,在名師評選、人才遴選等各級各類表彰獎勵中實行“一票否決”。(9月16日新華社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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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規定,每一條都很有現實針對性,反映的都是教育領域的頑疾,看起來也相當“嚴厲”。但是,仔細一看就會發現問題:在沒有這個“十禁止”之前,這些行為都是合理合法的嗎?顯然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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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學術抄襲和剽竊行為,是非常嚴重的錯誤,一旦被發現,其學術聲譽和人格誠信都已經破產,嚴重的還涉嫌詐騙犯罪,在國外,至少要被驅逐出教師隊伍,譬如前不久美國威斯康星大學的前副教授古德溫就因偽造數據而“主動”辭職,還被判2年緩刑和罰款。不得侮辱體罰學生,從國家法規到校規校紀,都對此有嚴格規定;招生受賄等,也是很明顯的違法行為。針對這些本就不該做、甚至其他法律法規都已明令禁止的行為專門又出臺禁令規范,有重復勞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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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地方針對比較突出的師德問題,制定更嚴厲的本地化規范,倡導更高的師德標準,無疑是值得贊賞的。比如,對于日益嚴重的學術抄襲和剽竊問題,如果能夠探索出有效的解決辦法,也不失為一種制度創新。但是,看看“十禁止”所列舉的問題,絕大多數都是“不該做、不能做”的常識,至多算老調重彈,基本說不上“創新”。而唯一有些“創新”的“禁止先跑”一條,也是爭議最大的一條,對于高校教師來說,該不該用行政手段來規范暫且不提,其實這也是屬于基本道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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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違反禁令的處罰措施,更令人啞然失笑。只是在名師評選、人才遴選等各級各類表彰獎勵中,實行“一票否決”而已。相對于學術腐敗、招生受賄這樣甚至已觸犯刑律的嚴重問題,這樣的處罰,無論如何算不上嚴厲,簡直是自降標準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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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這個教師“十禁”的規范,看似為弘揚師德立新規,其實是降低了標準,有些甚至降到了法律允許的底線以下。以后出臺類似規章制度,希望“追求”更高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