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禁止“范跑跑”的建議未獲通過,再次引發爭議。專家指出,輿論把教師師德的缺失放大了,使得公眾忽視了我國當前在校園安全上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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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列入法規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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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九月份,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河南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時,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鑒于汶川地震時個別教師的表現,應明確規定學校職工在學生受到傷害時有保護的義務,建議增加師德、師表方面的規定,教師應當用良好言行教育和引導學生。消息一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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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的9月15日,湖北省教育廳出臺了高校教師“十倡導十禁止”師德行為規范,明文禁止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社會安全事件中不顧學生安危搶先逃生等十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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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圍繞“突發災害面前,教師該不該保護學生”的爭論被推上風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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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者認為,當突發事件發生時,教師無論是從生活經驗、自救能力,還是職業特征上,都應該表現出保護學生的責任意識;反對者則強調,老師并非專門負責學生安全的專職人員,亦有逃生的權利和自由,不能簡單用規范來促成師德的全面改觀,這種做法有專門針對教師進行道德綁架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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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自從2008年汶川地震出現“范跑跑”之后,圍繞著“突發事件面前,該不該禁止教師先逃生”的爭論就從未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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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教育部修訂《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時,其中的師德規范首度提到了“保護學生安全”,也一度引發了“以命換命是否可取”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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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江蘇省在新修訂未成人保護條例中的第二十三條規定,“遇有突發事件,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應當及時引導、疏散、轉移和優先救護學生,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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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許多省市紛紛效仿江蘇,在本省市的未成年保護條例中增加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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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有的教師提出,條例不能僅僅要求“教師優先保護學生、救護學生”,也應該修訂和完善有關教師權利的規定,在權利上也要對救護學生的教師有明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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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越界未必能解決道德問題
考慮到問題的復雜性,河南人大常委會對此條款的審議也是多次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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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道德強調對他人、對社會集體履行義務,承擔責任,而保護學生就是教師一種道德義務行為。但這并不意味著,這種從屬于道德范疇的行為就必須上升到規范乃至法律等強制層面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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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法律專家也認為,法律法規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通過強制的條例乃至法律來規范道德問題,實質上是權力對道德問題的越界。而這種越界,并不一定能從根本上解決好道德問題。“現實中,道德主要還是靠社會輿論、人們的內心觀念、宣傳教育以及公共譴責等手段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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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經過反復討論后認為,從道德層面講,這一建議是合理的,但在立法層面,對某一群體設定特定義務,是國家立法機關的權力,在沒有上位法依據的情況下,地方法規不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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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鄭州一中的一位老師表示了認可:“突發事件中,每個人都有義務優先保護未成年人。難道從事別的職業就可以在學生遇到突發事件時袖手旁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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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些中小學校的教師們表示,如果碰見類似的突發事件或災難,自己一定會挺身而出,畢竟保護學生尤其是未成年人是人類社會的一種美德,但并不與教師職業有直接的關系,無需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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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些家長則對此表示了擔憂。家長們覺得,現在校園安全事件較多,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本身就不高,而教師往往距離學生最近,應當用法律來明確教師在突發事件時保護學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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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顯校園安全法律法規 “缺位”
“教師保護未成年人,或者說禁止教師在突發事件時先逃,說到底是個校園安全問題,畢竟,教師只有在校園里并且和學生在一起時才有保護學生的義務。”北京大學法學博士鄭磊分析說,由于“范跑跑”現象的存在,輿論把師德的缺失放大了,使得公眾忽視了我國當前在校園安全上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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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磊說,在嚴峻的校園安全形勢下,相關校園安全責任不明確,家長和社會又對教師的期待值過高,認為教師理所應當在突發事件時承擔起“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這實際上是放大了教師在維護校園安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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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國外一些校園安全法律就規定了,學校發生地震時,與學生在一起的教師采取必要措施引導好學生有序撤離就可以了,救人是政府和軍隊的事情。”鄭磊認為,校園安全或者說校園里未成年人的安全不是教師一個人的事,需要學校、家庭、社會、政府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明確責任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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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大教育學院教授、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就指出:我國至今沒有專門的《校園安全法》。我國現行的一些法律條款中對在校學生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的規定既不具體,又存在著嚴重的法律空白,對在校學生人身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處理標準均沒有涉及,起不到前期預防、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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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教授的觀點得到不少專家的支持。有關專家建議,應從法律層面加快校園安全立法,用法律手段規范和調節學校、家庭、社會、政府在保護、管理、教育學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這樣,教師在遇到突發事件時保護學生能做到各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關于“突發事件面前,該不該禁止教師先逃”等爭議就不會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