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幾乎沒有改頭換面,屬于明確規定的第一種情況: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和其他一些更為間接、更為隱蔽的行賄手段相比,這種手段過于明目張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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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證年代,“糧票”“布票”的記憶對老一輩人可謂刻骨銘心。而最近,浙江臺州出現了一個新鮮事物——“房票”。許多樓盤須憑“票”才買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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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計劃經濟的典型產物,票證是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物資匱乏的證明。難道什么時候,房源居然緊俏到需要憑“票”供應了嗎?自然不是。看看央視的新聞,“房票”原來是房地產商“限量發行”、專供關系戶或者管理部門人員的。利益永遠是商人追逐的目標,房地產商并不是活雷鋒,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他們為什么要讓“相關人員”憑空獲得少則五六萬,多則幾十萬的好處?用心昭然若揭,無非是釣大魚的香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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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穿了,房票無非是林林總總、層出不窮的行賄技巧中并不算十分高明的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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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它不十分高明,是因為,如果對照2007年頒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所規定的十種受賄行為,它幾乎沒有改頭換面,屬于明確規定的第一種情況: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和其他一些更為間接、更為隱蔽的行賄手段相比,這種手段過于明目張膽。——敢情行賄也如時尚一樣,在經歷了復雜和豐富的變化之后,居然“反璞歸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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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奇怪的倒是,如此偷工減料的行賄,送受雙方,居然處之泰然。這些年,反腐行動轟轟烈烈,潛規則安然無恙。反腐沒能在坊間形成足夠的震懾力。無論是行賄方和受賄方,沒拿它當回事。“房票”之舉,可謂對“反腐”行動的冷嘲,意味著反腐倡廉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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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票”事件,也容易讓我們聯想到一個詞:“特權”。公務員職業為什么讓那么多人艷羨?是因為許多部分人員,除了穩定優厚的待遇之外,還享有其他一些福利和權力。盡管現在已經實行陽光工資,但客觀地說,特權現象并未根治。一些公務員,吃飯有飯卡,買書有書票,看電影有會員卡,到商場有購物卡;某些政府部門,有內部開放的理發店、飯店、羽毛球館,甚至還有瑜珈練習場所。而在單位之外,由于權力的交換,他們也在龐大的人際關系網中顯得游刃有余,左右逢源。之前有過“高薪養廉”的爭議,總讓人懷疑:如果沒有對人民、對事業的忠誠之心,當他們在享受了“票”“卡”的好處,習慣了社交場上的春風得意之后,在外面偶爾拿拿“房票”,難免不會有“習慣成自然”的瀟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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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與反腐,從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二者的斗爭也許會永遠存在,比“房票”更高明的技巧也許還潛在水面之下。短期看,房地產行業歷來是腐敗的高發領域,現在又正值國家的宏觀調控,我們應該打起十二分的精神,防止可能出現的種種違法伎倆,為調控營造一個公正合理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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