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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犯遭刑訊逼供致死 海南瓊中警方無視判決拒賠償

    海口網 http://m.yinhu3.com 時間:2010-11-12 15:59

      海口網11月11日消息(記者凌利生)2002年12月13日,海南屯昌縣的男青年李基益,在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偷盜協警的摩托車時被抓后,遭刑訊逼供致死。涉案的協警及派出所副所長、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等都已被判刑,法院也終審裁定瓊中公安局賠償死者父母584580元人民幣。但判決書生效已經5個月,死者父母卻拿不到分文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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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犯被抓后離奇死亡 公檢聯合開棺驗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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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2月13日,屯昌縣的男青年李基益偷摩托車時被抓獲,瓊中縣刑警隊在審訊他的過程中,將其送到醫院搶救。次日凌晨,李基益死亡。死者的家人為其換衣服時,發現其身上有多處挨打的痕跡。于是到公安機關討說法,瓊中縣公安局以“未解剖尸體,無法確定死因”為由不予立案。

      

      2004年6月23日,在瓊中縣檢察院的要求下公檢聯合開棺驗尸,鑒定結論為“李基益生前因頭部受到鈍器外力作用造成顱腦損傷死亡”。在開棺查明死因后,2004年9月1日,瓊中縣公安局作出了立案決定,決定以“被傷害致死”進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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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15日,瓊中縣公安局向死者家屬書面下文稱,“由于時間久,取證難、群眾不配合,造成至今無法結案。“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犯罪的案件不屬公安機關管轄,所以不能立案查處涉案民警。要求民事賠償的問題也應待查清全案分清責任,才能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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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是,死者家屬向瓊中縣檢察院提出控告。


      刑訊逼供致人死亡 瓊中警方4人被判刑

      

      2006年8月4日,此案終于有了眉目。當天,時任瓊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的郭仁育,被瓊中縣檢察院以涉嫌刑訊逼供罪進行刑事拘留。8月5日,縣城派出所協警文福、縣城派出所副所長的王南雄被刑拘。8月18日,郭仁育、文福、王南雄被逮捕。9月22日檢察機關將縣城派出所保安員李武確定為犯罪嫌疑人,李武于10月8日投案自首,10月9日被逮捕。

      

      2008年8月19日,原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公開審理后,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武有期徒刑13年,文福有期徒刑11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郭仁育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王南雄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12月13日中午14時,李基益竄到瓊中縣黨校宿舍,盜走瓊中縣公安局縣城派出所協警文福的太子牌摩托車。正在午休的文福發現后向縣城派出所領導報告,并與所里其他干警追趕。后將李基益抓獲,并帶李基益到縣城派出所二樓會議室,約15時10分左右,瓊中縣公安局干警王南雄、 郭仁育及協警文福相繼來到會議室,郭仁育辦理留置手續后,由郭仁育、王南雄和陳長郁進行審訊。在訊問李基益的過程中,因李基益不說實話,縣城派出所保安員李武便半蹲著揮拳打李基益的頭部,還脫下皮鞋敲打李基益耳朵兩側;文福也用拳腳踢打在李基益身上。審訊人員郭仁育等人制止不力,約16時許,李基益昏迷,17時左右,李基益被送醫院搶救,于次日凌晨4時因搶救無效死亡。

      

      李武等人不服判決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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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年12月10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法院判令賠償金逾58萬 瓊中公安局拒不賠付

      

      2009年4月11日,受害人李基益的父母向瓊中縣公安局提出刑事賠償申請,公安局收到申請后逾期沒有作出答復,2009年7月22日,李基益的父母海南省公安廳申請刑事賠償復議。

      

      2009年9月21日,海南省公安廳作出復議決定,認為李宏強、王美榮(李基益的父母)就該國家賠償事項可按行政賠償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9年10月13日,李基益的父母向瓊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瓊中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經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指定屯昌縣人民法院管轄。

      

      2010年3月16日,屯昌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通過公開審理后認為,瓊中縣公安局干警郭仁育、王南雄在辦理李基益盜竊案過程中,均負有維護審訊場所及保護被審訊對象人身安全的職責。瓊中縣公安局對李基益采取留置進行訊問過程中,李武、文福對李基益以暴力手段進行故意傷害,而瓊中縣公安局干警郭仁育、王南雄不履行法定職責予以制止,造成李基益被傷害死亡的嚴重后果。瓊中縣公安局的行為明顯屬于不履行保護人身安全法定職責的行為,應確認該行為違法。其違法行為給李基益造成損害,瓊中縣公安局依法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法院確認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不履行保護李基益人身安全的行為違法,判令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賠償被害人父母李宏強、王美榮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人民幣584580元。

      

      瓊中縣公安局不服判決,上訴致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據記者了解,該判決書生效后,死者父母多次找到瓊中縣公安局,卻拿不到分文賠償金。無奈之下,于2010年7月11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至今仍未拿到賠償金。

      

      瓊中公安局為何不依照法院的判決給予受害人家屬賠償金?瓊中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這個案子上又遇到了什么樣的困難?受害人家屬到底能否如數拿到法院判令的賠償?海口網將繼續跟蹤。

    [來源:海口網] [作者:凌利生] [編輯:李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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