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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警方抓獲涉嫌賣淫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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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長劉紹武在公安部工作會議上表示,公安部將對娛樂場所實行常態化暗訪偵查,同時,查黃過程中將重視教育、挽救工作。劉紹武稱:“以前叫賣淫女,現在可以叫失足婦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細觀這次會議內容,涉黃偵查工作中的各種權利保護問題得到重點強調,這很值得肯定。尤其是“賣淫女”到“失足婦女”這一稱謂的變化,具備著象征性的進步。
“賣淫女”之所以成為習慣性的稱謂,不過是因為道德貶抑、道德訓誡的心理蓋過了單純的法律訴求。長期以來,在涉黃案件中,執法抑或媒體的報道,除了宣示法律的嚴肅性之外,還習慣性地賦予了自己道德審判的任務——正是因為法律、道德如此不加區別地對待,讓這類帶有侵權色彩的行為、用語屢次出現,甚至被人們潛意識里認為是“正常”的。
當然,誰也無權隨意改變我們說話的方式。但是,至少在執法活動中,執法通報應該改換一下用語。官方措辭要盡量確保準確性和權威性;其次,它是在描述一個法律事件,而非去刻畫一種道德生活。法律案件對應的措辭應當盡量中性化。
稱謂的變化,絕不僅僅是文字游戲。話語的邊界,有時能折射出法律與道德的邊界。前段時間,有專家討論修改《婚姻法》以解決“小三”問題,好像一種新的身份、新的稱謂能對婚姻財產分割構成新的挑戰。法律所對應的事實本來沒有變化,但隨著新的道德視角出現,法律好像也要隨之做出調整。這實際上也是法律、道德不分的表現。讓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首先就應當以一套法治時
代的、中性的話語體系取代陳舊的、道德意味過于濃烈的原有話語體系。
這些年來,一些官方表述、公共輿論,都開始注重語言指稱的準確性——“新市民”取代“農民工”,“精神障礙”取代“精神病”,包括如今“失足婦女”取代“賣淫女”,皆是如此。其實,為“賣淫女”正名的話語努力早已有之,譬如,此前就有不少學者、媒體和官方話語體系,開始納入“性工作者”“性從業者”等新稱謂進行替代嘗試。
日常語言皆有自己的道德色彩,但符合法律的用語往往只適宜采用更加中性的稱謂。所以,對于執法者而言,以這些更加中性的詞去取代各種道德意味濃烈的日常用語,應是一項底線性的本職工作。所以,這次改名里也蘊含著法治時代的一些基本權利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