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0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繼續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單獨列明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12月21日《揚子晚報》)
從蘇丹紅、三聚氰胺、地溝油到植物奶油、樹膠冒充蜂膠等等,近年來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斷刺激著人們的神經,食品安全成為群眾心中永遠的痛。在眾多食品安全事故的背后,我們看到食品安全監管的無力和缺位。然而,在眾多食品安全事故中,我們鮮見瀆職官員被追責。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數量巨大,形形色色,我們不能把食品安全問題完全交給企業。這時,我們需要國家職能部門的監管,來為百姓把好食品安全的防線。然而,縱觀眾多食品安全事故,不難發現率先發現或披露餐桌安全問題的多是媒體、專家或相關行業業內人士,而經常對餐飲行業進行執法檢查的監管部門卻總是后知后覺,甚至當“睜眼瞎”。這說明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出現了問題,某些職能部門的不作為讓食品安全監管幾乎形同虛設。確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單靠處罰餐飲企業顯然不夠,必須把失職的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一并納入處罰范圍,對監管失職人員給予重罰。
設立“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意義在于:一方面,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的處罰力度。《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瀆職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草案的規定,犯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刑法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的打擊力度。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官員的強大威懾。我國刑法在瀆職犯罪之下,單獨設立了泄露國家秘密、徇私枉法、環境保護監督失職等單獨的瀆職罪名,目的就是根據現實的需要,針對某類犯罪加大打擊力度。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從瀆職犯罪中單列出來,可以通過法律的嚴懲,讓那些職能部門和官員切實承擔起責任,建立起一個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在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場之前發現問題并解決問題,從而為百姓的餐桌上了一道安全的保險。
?
?
相關鏈接
反式脂肪酸是營養問題 而不是食品安全問題冷鏈式水果保鮮直銷海口 食品安全可追溯春晚不植入廣告為何被質疑 食品安全,監測應走在前面食品安全,監測應走在前面惡性營銷在食品安全傷口撒鹽深入受災鄉鎮開展食品安全及飲用水衛生檢查海口各部門合力監督食品安全中央政法部門:危害食品安全該判死刑要堅決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