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居民不納稅,或者年納稅低于5萬元,就沒有資格購買汽車——這是在浙江省政協委員周建橋在省政協會議上提出的建議。周建橋的觀點是:國家在道路交通設施上的投入來自納稅人,如果居民不納稅,購車占用公共設施就是不合理的,“給國家增加了額外負擔”,為了治堵,應該限制不納稅的居民購車,只有企業或年納稅5萬元以上的個人才有購車資格。(1月17日《東方早報》)
購車是公民的正當權利。政府在交通設施上的投入來自全體納稅人,所建交通設施亦為全體民眾共享,既然是“公共設施”,每個人都有權“占用”之,豈能將公民分為三六九等,允許有些人占用而禁止另一些人占用公共設施?納稅較少的人如果沒權買車,是不是也沒有權利在大街上行走?因為城市街道同樣是公共設施,建設投入也來自納稅人,所謂“不納稅”的人就沒有權利占用——“不納稅不準購車”之荒謬可笑,無以復加!
實際上,任何人購車、用車,在占用公共設施的同時也在為政府的稅費收入添磚加瓦,購置稅、車船稅、燃油稅,過路費、停車費、驗車費、車牌費……沒有這些繁多的稅費收入,政府在公共設施上的投入從何而來?人們購車、用車怎么就“給國家增加了額外負擔”呢?
年繳納個稅5萬元以上意味著年收入25萬元以上,這就意味著不僅是“不納稅不準購車”,而且是“富人才有購車資格”。如此荒謬,已經讓人失去了批駁的興趣。我想說的只是,如果只有少數富人購車、用車,政府到哪里去收那么多稅費?收費公路豈不要閑置?國內汽車工業何以振興?那些收費的、賣車的、驗車的、修車的、洗車的人豈不要失業?
當中國進入汽車社會,一些政府部門對待汽車的態度是復雜的:收取稅費時唯恐汽車數量太少,治理擁堵時又嫌汽車數量太多,拉動內需、增加政府收入時刺激汽車消費,治理擁堵、保護環境時又想方設法抑制汽車使用,將人們使用汽車視為巨大的負擔。最理想的狀態是大家都買車但都不用車,既增加政府收入又不給城市添“堵”,可是世上哪有這等好事,政府豈能只享受汽車社會之利而不愿承擔其弊。政府既然通過汽車消費獲得了大量收入,就應該承擔起擴大道路資源、保證道路暢通等公共服務職能;廣大車主既然為政府收入、拉動內需、汽車工業發展以及就業作出了巨大貢獻,就有權享受更好的道路交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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