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2月9日消息(記者鄧麗)春節假期接近尾聲。在這段假期里,不少堅守崗位的勞動者們心里都在盤算著自己能拿到多少加班費。記者走訪發現,盡管大家都知道春節加班有加班費,但不少人對具體如何計算加班費仍然云里霧里。為此,本報特地邀請律師為市民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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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員工不清楚
如何計算加班費
8日上午,記者走訪海口海秀路、解放西路一些服裝專賣店、飯館以及商店柜臺了解到,春節期間,這些店的員工基本上都加班。當記者問及加班費如何算時,員工們說法不一,有的稱“應該是上一天班給雙倍工資”,有的稱“上一天班按三倍工資計算”,有的員工甚至表示,年三十老板給的200塊錢紅包就是加班費了。
海口明珠廣場一服裝柜臺的銷售員對記者說:“春節加班費一般都是由公司連同當月工資一起打到工資卡里,具體給多少,自己既沒有算過,也不知道該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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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加班費
看看就一清二楚
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的陳劍律師表示,按照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2011年春節的法定休假日為除夕、初一和初二共計三天(2月2日至4日),這三天的加班費應該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即每日的加班費=月工資÷21.75(月計薪天數)×300%;而初三至初六(2月5日至8日)這4天則屬于休息日,如果在這4天安排勞動者上班的話,可給勞動者安排補休,如果不能安排補休的,應該按照平時工資的2倍支付加班費,即每日的加班費=月工資÷21.75(月計薪天數)×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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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節假日讓員工加班
不得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記者走訪了解到,一些商家在法定節假日(即2月2日至4日)安排員工加班,之后卻以補休的方式拒絕支付員工加班費。對于此種做法,陳劍律師表示,這有悖于國家法律,是完全不合法的。3天的法定節假日不能以補休代替,而是必須支付3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加班費,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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