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記者就李莊漏罪案采訪了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
記者問:李莊漏罪案件公安機關已向你院移送起訴,請問你院辦理的進展如何?
答:我院對該案已審查終結,并于2011年4月2日已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記者問:請問李莊漏罪案件檢察機關起訴的事實是什么?
答:我院經依法審理后認定,李莊于2008年在擔任一起挪用資金案的一審辯護人期間,為幫助他人開脫罪責,引誘、教唆證人違背客觀事實改變證言。我院認為,李莊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
記者問:李莊漏罪案件重慶檢察機關有無管轄權?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審理李莊原案的法院為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因此,由我院公訴本案。
記者問:李莊這次聘請的辯護人情況?
答:我院于2011年3月28日受案后,當日告知了李莊有權委托辯護人。根據李莊的要求,承辦人已電話通知了李莊的家屬為其委托辯護人。
另據記者獲悉,江北區法院已受理該案。(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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