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濟南4月19日電山東省長姜大明日前簽署山東省人民政府令,命令稱公之于眾的《山東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下稱《辦法》)已獲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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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9日從山東省政府獲悉,即將實施的《辦法》共16條。按照《辦法》規定,對違背農民意愿,強迫農民參加新農合的;拒絕符合條件的農民參加新農合等8種情況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等處分,直至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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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稱,新農合管理和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程序辦理報銷或者撥付資金等12條規定,也將同樣受到上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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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辦法》,對違反“未核實參合農民身份,造成新農合基金損失”等15條規定的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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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還就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違反新農合制度規定并屢犯等諸多行為做了明確規定。同時強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新農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投訴、檢舉、控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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