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齊下遏制瞞報
“只要有誘人的利潤和相應的治理漏洞出現,就總會有人鋌而走險,就會有礦難的瞞報行為。”王定龍說,要徹底遏制瞞報,需要采取多種措施。
第一,要徹底根治礦難瞞報,必須嚴懲瞞報行為。“只有違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才能使人守法。”王定龍說。瞞報行為發生后,必須在經濟上進行重罰,使有關企業和老板“賠了夫人又折兵”,讓瞞報的人吃虧,甚至傾家蕩產;對有關直接責任人按《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5條重大安全事故罪從重處罰;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而監管失職的人員,追究其瀆職責任。“對瞞報的人,只有嚴厲制裁,才能有效遏制瞞報行為。”
楊學輝說,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受處理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的原則,嚴厲打擊瞞報事故行為。對鋌而走險、隱瞞事故的當事人、參與者及逃匿的責任人,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煤礦企業要按上限實施處罰;瞞報情節惡劣的予以關閉。
第二,繼續加強治理腐敗的力度,徹底摘除礦主的“保護傘”。要從源頭上遏制腐敗,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控制,斬斷官礦利益鏈,堅決打碎“腐敗利益同盟”,應立法禁止地方官員和監管人員及其親屬對煤礦的參股入股;建立檢察機關同步介入調查機制,依靠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對事故的刑事責任人進行追究。
第三,構建多種監督機制,讓廣大群眾參與監督。“檢察機關不僅要在礦難發生后查處瀆職、腐敗,更應在礦難發生前,積極配合安全生產部門查處腐敗,充分發揮事前預防作用,將腐敗引發的礦難消滅在萌芽狀態。”王定龍說,沒有有效監督,瞞報不可避免,應構建多種監督機制,拓寬監督渠道,把地方官員和煤礦企業置于群眾監督之下,才會減少甚至杜絕瞞報。
“實踐證明,僅僅罰款是不行的,針對瞞報行為,必須更加嚴厲的進行打擊,震懾礦主。同時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鄉鎮黨委政府加強巡查,進一步摸清各個煤礦的相關情況。”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鄒立生說。應鼓勵和依靠群眾舉報,充分發揮媒體作用,使瞞報在陽光下無藏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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