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利潤驅使礦主鋌而走險
“國務院明文規定:煤礦發生事故,應在1小時內上報;國家安監總局規定,瞞報謊報將從重處罰,標準選擇處罰幅度內的較高值甚至最高幅度。”云南弘瑞律師事務所王定龍律師說。
近年來,國家在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和事故查處方面力度不斷加大,特別加強了對瞞報、遲報、謊報事故行為的查處。“管理加強了,瞞報卻始終沒有徹底解決,這有多方面的原因。”楊學輝說。
一是逃避責任追究、減少經濟損失仍是瞞報的主要原因。隨著對煤礦事故查處力度的加大,事故成本不斷增加,為了逃避刑事、行政等責任追究,少數礦主不惜鋌而走險,瞞報事故。同時在煤炭價格持續走高的前提下,礦主為減少停產整頓、關閉煤礦等造成的經濟損失,在煤礦發生事故后銷毀證據、隱匿尸體、遣散人員,并以高額的賠償進行善后處理等手段來組織瞞報。
"巨額利潤’是瞞報最根本的原因。在礦主眼里,地下的煤就是錢,只要能挖出來,什么險都敢冒,哪怕以身試法。”王定龍說。
二是部分煤礦從業人員及家屬縱容事故瞞報。瞞報事故的煤礦礦主通常以高出事故賠償標準的經濟賠償作為“封口費”,在利益驅使下,煤礦從業人員及家屬不僅不愿舉報,還會形成“同盟”,故意幫助隱瞞事故。宣威市海岱鎮楊梅山煤礦“4·1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楊梅山煤礦的法人代表呂爾朝供認事發后聯系死者家屬來商量,協議按68萬元簽,額外再拿出共100萬元來補助,條件是不要把事情講出去。部分家屬將遇難礦工匆匆下葬,對警察稱“人是病死的”,拒絕尸檢。
三是工作機制壁壘成為瞞報事故的另一原因。一些地方政府對煤礦安全生產實行“一票否決”制,事故死亡人數被量化成為領導干部上下去留的“紅綠燈”,一些領導干部怕影響政績、升遷、獎勵和被問責,就會出現包庇甚至參與瞞報。宣威市海岱鎮楊梅山煤礦“4·1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發生后,楊梅山煤礦立即向海岱鎮煤管所進行了報告。海岱鎮煤管所與楊梅山煤礦共同組織瞞報,并對4名遇難者尸體進行了轉移,偽造了入井檢身記錄,銷毀部分原始資料。
四是查處不嚴或監察不力,讓瞞報大行其道。部分地方官員策劃、參與瞞報,組織所謂的調查組搞假調查,弄假材料,寫假報告;上級部門組織核查時,有關官員故意回避問題,轉移視線,提供虛假材料,企圖賄賂核查人員,封鎖消息。
“出于各種目的的瞞報,不僅影響了煤炭行業健康發展,更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楊學輝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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