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16日消息??據有關部門權威調查,我國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在29.7%到35.7%之間,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然而,認為“家庭暴力是家事”、“床頭吵架床尾和,打是親罵是愛”的俗語,往往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無處申辯。舉證難、認定難、受害方權益保護難,成為困擾此問題的核心焦點。
在廣東的家事審判合議庭試點一年里,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形形色色,試點法院創造性地運用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受害者和施暴者暫時分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然而,保護令失效后,離婚還是繼續生活?
“如何實現人性化審判的突破?” 負責家事審判的法官面臨這樣的思考。
用什么來證明家庭暴力?
廣州黃埔區法院巧妙運用行為信息來判定
“1997年我們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了兩個兒子,本來幸福的生活卻在2007年被打亂了……”張女士說,丈夫于2007年結識了一名叫阿紅的洗腳妹,之后便開始租房同居。“從那時起,我們便開始經常吵架。”一年后,張女士某天發現自己的丈夫同懷孕的阿紅同坐一輛車內,她便不顧一切地截停車輛要同阿紅理論。“他阻止了我,開車帶著那個女人走了,晚上回來就打我,掐我的脖子。”2008年,阿紅的孩子出生了。從此,張女士的丈夫更不顧家,對兩個兒子也是不聞不問。“2009年,我們又吵架,他把我打得遍體鱗傷,我想離婚。”
張女士給法庭提交了身體傷痕的照片,但是其丈夫并不承認,說:“那是她自己搞衛生時不小心撞傷的!”“那是她做菜時不小心割傷的。”———審判時,諸如此類的辯詞屢見不鮮。知情者透露:“哪怕報了警,警方筆錄中也是寫‘家庭糾紛’,或者干脆調解不留報警記錄,于是根本沒法留下證據。”
對此,廣州市黃埔區法院采取了“適當調整證據采納標準,并運用行為信息判斷來認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充分保護受害方合法權益的新審判方法”。
庭審后,在張女士和其丈夫均在場的情況下,經辦法官對他們的婚生長子(已滿12周歲)小鐸進行詢問。小鐸告訴法官,看到過爸爸和阿紅抱在一起,話音未落,張女士的丈夫當即沖出座位對張女士揮拳打去,“都是你教唆的!”他情緒極為激動,被法官當場喝止。法官繼續詢問小鐸,而這樣的場景也上演了多次。
經審判,經辦法官認為:“雖原告僅提交傷痕相片,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似乎有些不足,但在詢問雙方婚生長子時,被告當庭兩次對原告實施毆打,結合被告在庭審中的表現,可見被告的暴力行為已屬常態,系實施家庭暴力、虐待的行為。”
據了解,這一案件所遵循的,正是一項新的審判規則,即:被害人只需完成侵害事實舉證后,由對方承擔證明其并非侵權行為人的舉證責任,否則推定其為侵權行為人。此外,法院主動取證并降低受害人證明標準。受害人舉證受侵害事實時,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過書、保證書、未成年子女的證言、目擊證人的證言、報警回執、醫院就診病歷本、與施暴方日常談話的錄音等證據之一即可。此舉一出,解決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舉證難、認定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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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中院試點人身保護令后仍遇難題
妻子挨了打是不是要離婚?
結婚十幾年來,從阿芳懷第一個孩子起,丈夫就總是因為一些瑣碎事打她。在外面心情不好了,家里有事情不合他心意了,他總能找茬毆打阿芳。“他打我就像家常便飯……”阿芳幽幽地說。她傷心不已,不過,每次毆打過后,阿芳的丈夫都會向妻子認錯,說不應該因為一時沖動打她,可是下次打時就又忘了。
阿芳說:“老公雖然打我,可還是會很信任我,把工資交給我打理;他要面子,于是被他打了,我也不會報警,怕給他出丑。不過,我真的好傷心。”
廣東省婦聯法律援助中心的王女士告訴記者,像阿芳這樣的婦女有很多,她們默默承擔著常人難以想象的糾結和痛苦。不過,“她們中的許多都會選擇在孩子長大后離婚,重新開始新生活。”
中山市中院家事審判負責人蘇代平告訴記者:“好多女人雖然挨了打,但卻不想離婚。法院會給予人身保護令的保護。”據了解,人身保護令包括六方面的內容。法院可以裁定施暴丈夫停止施暴、騷擾被申請人,必須和被申請人保持距離,不得跟蹤、尾隨等。蘇代平說:“必要時,法院還可以裁定被申請人搬出住所,強制分居。如果妻子沒有獨立經濟來源,丈夫對其進行經濟封鎖,妻子也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 假若法院發出人身保護令裁定后,其夫拒不執行,那么公安部門和婦聯還將協助執行,進行監督。據了解,若施暴丈夫收到裁定后仍不收手,不管有無造成傷害,妻子只要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會馬上轉給法院,法院將對丈夫進行罰款、拘留等處罰。
不過,人身保護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蘇代平介紹:“人身安全保護15天后受害者一定要提請訴訟,如果不打官司那么就撤銷。”可是安全保護令撤銷后,妻子并未提請訴訟呢?那么假若丈夫再次毆打妻子,其妻可再申請人身保護令,“假若一年多到20次去申請人身保護令,我們(法院)該怎么辦?”
他竟把兒子的頭打穿一個洞
法官介紹,國外兒童庇護機構值得借鑒
家事合議庭成立一年多來,遇到不少孩子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事實上,與成年人相比,承受家庭暴力的孩子往往不懂得保護自己,經常是慘劇發生,才能浮出水面。并且,施暴者是孩子的父母,一旦懲罰,必當關聯性地影響孩子的生活和成長。
阿強3年級了,他出生后,媽媽便走了,再也沒有回來,是爸爸把他養大。在別人面前,在學校,阿強告訴大家,自己有一個很好很好的爸爸。然而有一次,爸爸發起火來,竟把阿強的頭打穿一個洞。“我可以把他生出來,就可以把他打死!”方先生是阿強的爸爸,對于毆打阿強,他非常地心安理得。鄰居朋友們看不下去,于是找到婦聯解決此事,可是婦聯也犯了難,按理說要把施暴者拘留起來,可爸爸被關起來,孩子由誰來管?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楊靖華介紹:“新加坡有兒童庇護機構,或許我們國家也可有所借鑒。” (劉瑋寧 王曉云 王飆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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