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18日消息??一年多前,昆明新機場引橋倒塌事故導致7名工人死亡,30多人受傷,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事故調查組認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現場施工管理人、監理人沒有盡到相應的職責,搭建支架的扣件不符合標準。昨天,記者從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獲悉:一審判決4名責任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緩刑。
事件回放
引橋倒塌致7人死亡
去年1月3日下午2點20分左右,昆明新機場航站區停車樓及高架橋工程A-3合同段,配套的引橋在現場澆灌過程中,發生支架局部倒塌的重大事故,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重傷,20人輕傷,11人輕微傷,造成經濟損失死亡賠償費225萬余元,醫療費300萬余元、引橋倒塌的直接材料及現場清理損失為71萬余元。
調查認定
現場4人對事故負責
事故發生后,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昆明市安監局牽頭,昆明市監察局、昆明市總工會、昆明市公安局等單位組成的“新機場航站區配套引橋工程倒塌事故調查組”。經調查組認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支架架體構造有缺陷,支架安裝違反規范,支架的鋼管扣件有質量問題,澆筑方式違反規范規定,導致架體右上角支架局部失穩,牽連架體整體倒塌。
調查組認為:專業監理工程師郭學智、項目部副經理潘國成、現場施工隊長吉林誠信勞務公司經理代廣學以及現場施工工長吉林誠信勞務公司工長代金昌4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檢方指控
未盡監理及管理職責
郭學智作為監理方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垮塌事故發生負有未盡監理職責的責任。
潘國成、代廣學、代金昌3人對垮塌事故的發生負有現場管理責任。
官渡區檢察院指控:潘國成等4被告人分別構成重大事故責任罪。
法庭直擊
4被告人法庭認罪
法庭上,郭學智、潘國成等4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官渡區法院審理認為:潘國成、郭學智、代廣學、代金昌無視國家法律,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從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重傷、20人輕傷及11人輕微傷,醫療及死亡賠償500多萬元,引橋倒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71萬余元的重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惡劣,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判決:潘國成、郭學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代廣學、代金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柏立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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