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24日消息??家住河南省內黃縣的董某夫婦的兒子因發熱咳嗽到內黃縣某鎮衛生院診療,卻因當班醫生用藥過猛,違反用藥配伍的規定導致死亡,于是董某夫婦一紙訴狀將鎮衛生院及醫生告到內黃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近17萬元。
2010年5月26日,原告董某夫婦不足5月大的兒子因為發熱,咳嗽就近來到鎮衛生院治療。該院兒科主治醫生被告焦某為董某之子檢查,診斷為支氣管炎,開了藥進行輸液治療。當輸至第四組液體時,患兒出現了煩哭、嘔吐等加重情況,焦某即建議讓患兒轉院。董某隨即將兒子轉入縣某醫院治療,此時縣某醫院已下了病危通知書。無奈之下董某又將兒子轉到濮陽市某市級醫院診治,經搶救無效董某之子于5月27日死亡。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被告鎮衛生院申請對該院的治療行為有無過錯,以及對董某兒子的死亡與該院的治療行為有無因果關系進行鑒定。法院同意并委托鑒定,2011年1月,河南某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結論為:鎮衛生院在診療董某兒子疾病過程中存在氨茶堿用藥量過大,違反了用藥配伍之規定,救治措施不力的過錯行為,該過錯行為與董某兒子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內黃縣法院認為,被告鎮衛生院在為原告董某之子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與其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故鎮衛生院對于原告造成的損失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焦某系被告衛生院的正式醫生,是在工作期間為董某之子進行的診療行為,應認定焦某系職務行為,依據法律規定,焦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民法通則》及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鎮衛生院賠償原告董某夫婦物質及精神性損失16萬余元。(王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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