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警花錢買官后 大多再斂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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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恩向楊強行賄6萬元,利用職務之便,僅收受賭場保護費就有18.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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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茂名當地一名警員告訴記者,2008年機構改革,茂港分局的基層干部指標幾乎都在楊強手中。任免不看人品和能力,花錢買官幾乎成了半公開的秘密,他聽到的買官價格是10萬元。而在判決書中記者看到,楊強賣官的價碼在8萬元左右。在送錢的干警中,除了有幾個約楊強吃飯、只送了1萬元的干警沒被提拔之外,其他送錢的都如愿獲得了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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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證明,干警花錢買官之后,大多是斂財和犯罪。以李國恩為例,判決書認定他送6萬元行賄楊強,此后利用職務之便,僅收受的賭場保護費就有18.7萬元。法院判決認為,李國恩構成了徇私枉法罪和行賄罪、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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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奕富供認,他還是羊角派出所所長時,就有轄區內的多名商人不斷前去送錢,希望能得到關照。除了買官斂財外,多名警員更徇私枉法。黎×鵬證言稱,鄭光說他有個朋友要在高地派出所的轄區開賭場,叫他吩咐民警不要“亂搞”。2008年期間,鄭光總共給了黎文鵬2萬元,他把錢給了所里的內勤,用來支付所里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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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在茂名何小華騙稅案中,何小華是犯罪嫌疑人,但其對經偵大隊大隊長鐘×亮說愿意出3萬元贊助經偵大隊,被取保候審之后,在處理兩個詐騙團伙的案子中,楊強等人干預,將案件中2名嫌疑人取保,5名嫌疑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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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強受審時供述,其有6處房產,遍及茂名、廣州、佛山等地;而且其做生意、向外借款等,還損失了數百萬元沒有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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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賭場“保護費” 替黑老大跨省追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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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強明知李振剛涉嫌犯罪,仍收受李振剛的賄賂,指派警察跨省將謝建雄抓回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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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認定,2007年5月~2009年9月間,楊強直接授意李國恩、鄭光允許開設賭場,并讓李國恩、鄭光收取賭場“保護費”,充當賭場的“保護傘”。楊強從中收受現金118.25萬元,李國恩收了18.7萬元,鄭光收了9.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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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收保護費、贊助費、私設小錢柜之外,干警充當保護傘的危害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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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1993年以來,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茂名欺行霸市、尋釁滋事、開設賭局、放高利貸、綁架勒索,掠取不義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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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商人謝建雄向李振剛借了490萬元,他后來還了400萬元,但仍因有“利滾利”產生的2048萬元高利貸被追債。按照法律,放高利貸應該被依法打擊,然而,李振剛通過行賄茂港區人民法院院長嚴得(另案處理),法院竟然裁定謝建雄要償還高利貸,并以謝建雄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為由,將此案轉給公安機關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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