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7月1日消息? 近日,海南省東方市法院對東方市公安局城東派出所原所長趙某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趙某在擔任城東派出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干股形式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6.9萬元,允許他人在轄區內開設賭場并為賭場人員通風報信,幫助他人逃避處罰,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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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線索是由海南省東方市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一起開設賭場案中發現的。該院檢察長戴彥對該線索高度重視,要求兩名副檢察長掛帥,抽調精兵強將組成專案組展開偵查。為保證該案的質量和效果,該院公訴部門還派員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偵查人員收集和完善證據,并就該案事實、證據和定性等問題與偵查人員多次開會分析研究,為該案的順利批捕和成功起訴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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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東方市檢察院指控:2008年10月,時任城東派出所所長的趙某與盧某、文某商量在東方市皇寧村開設賭場事宜,商定盧某占50%的股份,文某占50%的股份。盧某、文某為得到趙某的關照,決定從各自股份中拿出5%和10%合計15%的干股給趙某,趙某當場表示同意。該賭場2008年11月初開設,2010年1月底被公安機關徹底摧毀。期間,盧某等股東五次分得賭場紅利共90萬元,其中趙某分得紅利14.9萬元,同時趙某先后四次收受盧某等賭場股東送的好處費共2萬元。在賭場非法營業期間,被告人趙某還利用職務之便,為該賭場提供公安機關打擊賭場的行動信息,幫助盧某等人逃避公安機關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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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東方市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東方市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認定的罪名準確,證據確實、充分,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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