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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草案關于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規定是否合適?是否應當對電動自行車載人和載物的重量作出規定,以保障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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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電動自行車載人載物問題的意見分岐較大,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贊同草案關于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人的規定,認為電動自行車是按非機動車的標準設計的,其制動性能較差,在一定行駛速度的情況下,如果載人或者載物的重量較重,就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因此,部分市民建議法規應當增加關于電動自行車載人或者載物不得超過多少公斤的規定。
另一種意見則不贊同草案關于限載的規定,認為電動自行車比自行車性能好很多,自行車都可以載一名成年人,同樣應當允許電動自行車載一名成年人;現實生活中市民騎電動自行車送小孩(超過12周歲但未滿18周歲)上學或者夫妻倆人同乘一輛車上班的情況較普遍,在保證安全和上位法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的情況下,立法應當考慮實際情況的需要,建議修改為限載一人。對電動自行車載物問題,部分市民認為電動自行車載物過重肯定會影響交通安全,但作出限載多少公斤的規定其執法操作性較差,應當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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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草案關于允許超標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2年(過渡期)的規定是否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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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問題的意見分岐較大。一種意見贊成草案關于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2年過渡期管理,2年后不得上道路行駛的規定,認為超標電動自行車從外形到速度與摩托車無異,海口市區“禁摩”后其大量上路行駛是造成市區交通擁堵的重要原因,也容易引發交通事故,應盡早退出道路交通市場。
另一種意見則建議適當延長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過渡期(如3年等),認為該車的使用群體涉及面廣,他們大多屬于平民階層,收入不高,適當延長車輛上道路行駛的期限,有利于減輕他們購置符合標準新車的負擔,也避免造成原有財產的浪費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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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超標電動自行車闖紅燈、上機動車道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是否應當予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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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求意見時,部分市民建議加重對超標電動自行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其理由主要是:目前我市超標電動自行車占電動車的90%多,其闖紅燈、上機動道行駛的現象較普遍,是造成交通擁堵和發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加重處罰可以發揮法規的遏制、規范和引導作用,大大改善我市的交通安全環境;草案對這幾種違法行為的處罰偏輕,可能是考慮與上位法對非機動車類似違法行為的處罰保持一致,但目前國家并未將超標電動自行車定位為非機動車,因此地方立法可以對其違法行為自行設定處罰標準;保證安全、暢通、有序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首要任務,立法應當為此作出積極的努力。
部分市民則不贊同加重處罰,其理由主要是:政府對電動車的管理不能依賴罰款等手段,而應以教育引導為主;草案設定的處罰較多,容易給人形成政府部門“創收”的印象;電動車的使用者屬低收入群體,加重處罰會增加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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