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任居孟夫婦在受審。
古人云:“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而如今,在山東省齊河縣,一個小小的縣財政局長任職11年,受賄、貪污及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金額竟然累計多達1194.47萬元。
近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以被告人任居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
同案被告人即其妻子賈某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曾備受信任獲百姓好評
任居孟,男,1952年11月21日出生在山東省齊河縣表白寺鎮一個農民家庭。
曾在童年經歷過我國三年經濟困難時期的他,原本是一名胸懷遠大抱負的好青年。在剛剛踏入社會時,他干一行、愛一行、鉆一行,無論在哪個崗位上,都扎實肯干、任勞任怨、無私奉獻,處處表現出強烈的事業心和進取精神。
1970年,任居孟高中畢業,雖然當時高考制度尚未恢復,他沒有上大學的機會,但慶幸的是他這年得到村大隊干部的信任,被推薦成為一名赤腳醫生。
1974年1月,任居孟憑借勤奮刻苦、醫術出眾、服務熱情的表現,又被推薦到鄉鎮醫院當臨時工,負責全鄉鎮的赤腳醫生培訓工作。1976年5月,適逢從農村青年人中選拔鄉鎮領導骨干的時機,任居孟再次抓住機遇,被選拔為“不脫離群眾、不脫離生產、又要工作”的“三不脫離”鄉鎮干部,從此踏上仕途,青云直上。
自1978年12月份起,他被轉為國家正式干部,先后被安排到齊河縣表白寺、潘店等鄉鎮工作,歷任鄉鎮黨委宣傳委員、副書記、鄉長、黨委書記職務。在此期間,他參加了中央黨校國民經濟管理專業學習,并獲在職大專學歷。1996年2月,由于懂經濟、能力強、群眾威信頗高,任居孟登上了齊河縣財政局局長的寶座,從此他在這個炙手可熱、被人們視為“肥缺”的重要崗位上,一“坐”就是整整11年之久。
據了解,在擔任齊河縣財政局長的職務期間,任居孟還是為全縣財政工作和經濟發展作出一定貢獻的。由于政績突出,他曾于1998年年底被山東省人事廳和財政廳聯合表彰為全省財政系統先進個人,2006年1月被齊河縣委縣政府授予促進經濟發展功臣一等獎,曾當選齊河縣第八、九、十次黨代會代表,第九、十屆縣委委員。自1997年7月起,他被提拔為副縣級干部,即縣長助理兼任財政局長;自2003年1月起,他任縣政協副主席、縣長助理,繼續兼任財政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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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資金撥付權大肆收受錢財
早在鄉鎮工作期間,任居孟就曾利用工作之便從事推銷掛歷、書籍等生意來賺錢。但據案卷記載,在此期間并沒有發現他有經濟犯罪問題。
自從坐上縣財政局長的寶座,伴隨改革開放和經濟快速發展,有求于財政部門的單位和人越來越多,給他這個“財神爺”大肆送錢行賄的單位和個人也越來越多。在這些送上門的金錢面前,任居孟也曾進行了一番思想斗爭,他拒絕過、煩惱過,也猶豫過、害怕過。但是,他用這樣一句話——“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既然濕了鞋,干脆洗個澡”,說服了自己。
“特別是2003年以后,看到周圍的人們迅速富裕了起來,我就眼熱、心理不平衡,便逐漸利用手中的權力,大肆收受許多單位和個人所送的錢物,直至今日無可挽回的地步!”任居孟在自己書寫的交代材料中說。
據案卷記載,任居孟一案被群眾舉報發現后,檢察機關僅僅在其兩處住宅樓就查獲存單190張,合計人民幣1076.83萬元、美元1萬元、港幣4050元;另有房產6處、字畫209幅及金銀工藝品等貴重物品一大宗……
財政局負責財政預算撥款、決算追加、資金管理等。“我在擔任財政局長的11年間,由于職位特殊、掌握著全縣的財政資金,尤其縣財政資金的撥付必須經過我的同意和批準,其他任何科室和個人都無權支付和劃撥財政資金,所以一些單位和個人都愿意和我拉關系,一次甚至多次地給我送過錢,而我都心安理得地收下了。”任居孟在供述中說。
“全縣的‘村村通’工程竣工了,但各鄉鎮拖欠的配套資金收不上來,縣領導同意從各鄉鎮的經費撥款中扣出來,還請您多費心協調。”某局派一名副局長帶著5萬元現金來到任居孟的辦公室央求道。任居孟邊收下邊假惺惺地說:“都是為了全縣工作,用不著這樣客氣。”幾天后,各鄉鎮拖欠的工程款全部被從財政調度款中扣出并撥給該局。
某局為了和任居孟搞好關系,以便在資金撥付等問題上得到其幫助,自2004年中秋至2006年春節,每逢中秋節和春節都安排工作人員給任居孟送慰問金,累計1.6萬元。2005年年底,該局負責人找到任居孟幫忙增加經費,任居孟當即同意,從此縣里每月給該局增加經費10萬元。2006年下半年,該局又因資金緊張提出要求財政局借款200萬元,并許諾事成后給任居孟一點操心費。不久,200萬元借款到賬了,該局局長把6萬元現金送到任居孟的辦公室,任居孟絲毫也沒有推讓,就把錢收下了。
“即便是從上級爭取的專項資金,要想及時撥付,也必須向任居孟行賄。”許多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因為業務的需要,經常從上級單位爭取下來許多專項資金,但按規定必須經縣財政局撥付。2006年春節前夕,某局從上級爭取下來一筆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為了盡快得到該筆資金,該局負責人買了兩幅名人字畫和1萬元現金一起送給了任居孟,不久10萬元文化建設資金全部撥付到該局。
“財政的錢存在哪家銀行都是存,不如存在我們信用社,對老鄉我也算是幫了一把!”某信用社負責人孫某是任居孟的老鄉,他為了完成攬儲存款任務曾多次找到任居孟幫忙,要求他把財政資金存到該信用社。
任居孟居然無視有關禁止性財政資金管理規定,爽快地答應了,安排預算部門在該信用社開了賬戶、存入部分資金,使孫某年年完成攬儲存款任務。為表示感謝,自2005年至2007年,孫某逢年過節都給任居孟送錢,累計達3萬多元。自2007年起,任居孟退休了,但孫某堅持從自己業績提成中拿出錢來買購物卡逢年過節拜訪,直至2010年春節均未間斷,累計送給任居孟購物卡2.2萬元。任居孟歸案后仍念念不忘孫某是個“最講情義的人”。
就這樣,諸多單位和個人挖空心思地與任居孟拉關系、扯感情、送錢送物行賄,而腦子里裝著“此路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想從此過,留下買路財”的任居孟則樂此不疲,對送上門的錢財來者不拒。
據公訴機關指控,自1996年3月至2010年2月,任居孟先后非法收受66個單位和個人所送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8.24萬元。
貪欲激發從受賄演變為索賄
任居孟的妻子和兩個女兒原本都在農村生活。后來,隨著任居孟地位轉變、職位升遷,從沒讀過書、目不識丁的妻子也被安排到鄉鎮事業單位工作,后調至縣林業局工作直至退休,兩個女兒畢業后都順利地被安排到縣機關工作。
要說擁有這樣一個幸福的家庭,日常生活開支也用不了多少花費,然而任居孟對金錢的胃口卻愈來愈大,演變到了不擇手段的程度。他漸漸不滿足于一般性地收受賄賂,而是越來越多地主動伸手索賄、貪污……
“兄弟,我有點費用不好處理,你給代勞一下吧!”2004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任居孟給當地某局局長打了一個電話。該局長考慮到經常有撥款事宜求助于任居孟,就欣然同意了。然而,會計從任居孟處取回單據一看,金額竟然高達3萬元。金額太多、在該局不好處理,該局長便轉交某鄉鎮負責人幫忙處理;由于該鄉鎮對如此大額的費用單據也難以處理,便由該鄉鎮以下屬敬老院費用的名義予以報銷,有關款項由某局工作人員取走并送到任居孟的手中。
“這筆錢不是醫院自己爭取的,醫院也一直沒向財政局要這筆錢,于是便想從中割一塊歸自己。”任居孟交代稱,2001年,省財政廳撥下一筆10萬元的某醫院門診樓維修專項資金,而直至2004年3月的一天早上,任居孟才把某醫院的負責人叫到財政局辦公室,說財政局可以白白地給醫院撥10萬元錢,并提出醫院必須把這10萬元中的5萬元留出來返回給他個人。
醫院負責人同意了,而過了幾天這10萬元錢撥到該醫院賬上時,醫院才知道這筆錢是2001年由省財政廳分配給該醫院的門診樓維修補助資金,只是原來他們并不知道有這筆專款而己。“沒辦法,答應任局長的必須辦,以后還要有求于他呢!”于是,醫院安排會計湊齊了4.6萬元送給了任居孟。
2005年下半年,上級部門撥下一筆15萬元的企業財務信息網絡專項資金。關于這筆專項資金的文件上沒有規定給哪個企業,任居孟就想通過其他單位轉賬、據為己有。于是,他和熟識的某公司負責人聯系妥當,安排財政局預算部門給該公司撥款。此后不久,該公司會計就把這筆現金送到了任居孟的辦公室。
值得一提的是,任居孟與濟南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段義和關系親密,他在案發后考慮到段義和因爆炸殺死情人案已經被執行死刑,曾一度辯稱已把這筆款項送給了段義和,想以此減輕自己的罪責。而經檢察機關縝密偵查,根本無證據證實,法院審理中亦不予采信,而是將此認定為貪污行為。
與目不識丁妻子攜手斂財
在任居孟收受賄賂的行為中,其妻子賈某也曾扮演“貪內助”的角色。
2006年6月的一天,某局新任局長拿著一個裝有5000元錢的信封到任居孟辦公室申請防雹經費。任居孟知道那信封里裝的是錢,由于和這位新任局長不熟,便不想收他的錢,借故把他支出門去了。不料當晚任居孟回到家時,妻子賈某對他說某局局長來找過他,說單位工作上需要任居孟在經費資金上關照一下,臨離開時把裝有5000元錢的信封留給了賈某,賈某便收下了。于是,第二天任居孟就在該局防雹資金申請書上簽字予以批準。
2003年夏天,齊河縣財政局進行人事調整。一名工作人員為了解決副科級,來到了任居孟家里,而家里只有其妻子賈某在。“任局長平時對我很關心,我來看看他,可也沒買什么東西。”這位工作人員邊說著邊把一個裝有3000元錢的信封放在茶幾上,后賈某收下轉告了任居孟,當年7月這個工作人員的副科級即得到解決。2006年財政局又要進行人事調整,這名工作人員想讓任居孟提拔其為副局長,又到任居孟家中送了3000元現金,賈某只客氣地推辭了一下,便又收下了。
……
類似這樣的任居孟與妻子賈某共同收受賄賂作案的情形共3起,金額累計4.6萬元。賈某歸案后供述稱:“在任居孟任財政局長期間,經常有單位和個人為了工作的事情找他幫忙,有時到家里來。任居孟不在家時,這些人就給我留下錢,我就幫忙收下了。”“由于我不認識字,我家的財物上的事都由任居孟掌管著,我收下的錢也都交給他。”
對此,辯護人曾在法庭上主張“行賄人在給賈某送錢時,都沒有明確地告訴她請托事項,不應認定賈某參與受賄,而應認定為任居孟個人受賄”。
而經法院審理查明,有證據證實賈某是知道其丈夫任居孟身為財政局局長、有許多人有求于他的,請托人給賈某送款項時均告知其目的,請任居孟照顧或幫忙,賈某亦都向任居孟轉達,夫妻二人有共同受賄的故意,遂認定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6月17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整整一天的公開開庭,審理查明:
自1996年3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任居孟利用擔任齊河縣財政局長、齊河縣縣長助理、齊河縣政協副主席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為當地部分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在撥付財政資金及個人提拔職級、調動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非法收受、索要70多個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價值291.36萬元,其中4.6萬元賄賂款系他與妻子賈某共同收受。
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任居孟利用擔任齊河縣政協副主席、財政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賬、將各種專項資金通過其他單位轉賬支取等手段,侵吞公款56.08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任居孟被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產中,還有價值847.02萬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居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還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同時,被告人任居孟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家庭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被告人任居孟不能說明其來源,其行為亦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賈某向被告人任居孟代為轉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告知被告人任居孟,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法院還認為,被告人任居孟具有索賄情節,對其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其歸案后能坦白交代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依法應當酌情從輕處罰;其能夠坦白交代大部分貪污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其認罪態度好,案發后贓款、贓物全部被追繳,對其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賈某系從犯,情節較輕,認罪態度好,贓款全部退還,對其依法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綜上理由,德州市中院依法作出如本文開頭所述的一審判決,并判令扣押在檢察機關的被告人任居孟夫婦受賄所得和任居孟個人非法所得共計1138.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檢察機關的被告人任居孟貪污所得56萬多元人民幣返還齊河縣財政局。
案意
“管錢的”為何變成“劫錢的”?個中原因值得深思。
作為財政部門,掌握著大量資金,行使“收、支、監、管”的權力,這就注定了財政部門中的很多人員即使一般的人員也有很大的權力。如果我們不加大對財政人員的監管,就很容易在財政部門中出現“燈下黑”腐敗的現象。這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余東明 王家梁 鄭春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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