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目不識丁妻子攜手斂財
在任居孟收受賄賂的行為中,其妻子賈某也曾扮演“貪內助”的角色。
2006年6月的一天,某局新任局長拿著一個裝有5000元錢的信封到任居孟辦公室申請防雹經費。任居孟知道那信封里裝的是錢,由于和這位新任局長不熟,便不想收他的錢,借故把他支出門去了。不料當晚任居孟回到家時,妻子賈某對他說某局局長來找過他,說單位工作上需要任居孟在經費資金上關照一下,臨離開時把裝有5000元錢的信封留給了賈某,賈某便收下了。于是,第二天任居孟就在該局防雹資金申請書上簽字予以批準。
2003年夏天,齊河縣財政局進行人事調整。一名工作人員為了解決副科級,來到了任居孟家里,而家里只有其妻子賈某在。“任局長平時對我很關心,我來看看他,可也沒買什么東西。”這位工作人員邊說著邊把一個裝有3000元錢的信封放在茶幾上,后賈某收下轉告了任居孟,當年7月這個工作人員的副科級即得到解決。2006年財政局又要進行人事調整,這名工作人員想讓任居孟提拔其為副局長,又到任居孟家中送了3000元現金,賈某只客氣地推辭了一下,便又收下了。
……
類似這樣的任居孟與妻子賈某共同收受賄賂作案的情形共3起,金額累計4.6萬元。賈某歸案后供述稱:“在任居孟任財政局長期間,經常有單位和個人為了工作的事情找他幫忙,有時到家里來。任居孟不在家時,這些人就給我留下錢,我就幫忙收下了。”“由于我不認識字,我家的財物上的事都由任居孟掌管著,我收下的錢也都交給他。”
對此,辯護人曾在法庭上主張“行賄人在給賈某送錢時,都沒有明確地告訴她請托事項,不應認定賈某參與受賄,而應認定為任居孟個人受賄”。
而經法院審理查明,有證據證實賈某是知道其丈夫任居孟身為財政局局長、有許多人有求于他的,請托人給賈某送款項時均告知其目的,請任居孟照顧或幫忙,賈某亦都向任居孟轉達,夫妻二人有共同受賄的故意,遂認定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6月17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整整一天的公開開庭,審理查明:
自1996年3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任居孟利用擔任齊河縣財政局長、齊河縣縣長助理、齊河縣政協副主席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為當地部分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在撥付財政資金及個人提拔職級、調動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非法收受、索要70多個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價值291.36萬元,其中4.6萬元賄賂款系他與妻子賈某共同收受。
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任居孟利用擔任齊河縣政協副主席、財政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入賬、將各種專項資金通過其他單位轉賬支取等手段,侵吞公款56.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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