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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說法
肇事兇手
不是故意想撞死人
在醫(yī)院,陳建被診斷為兩肺挫裂傷、左側液氣胸、盆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傷,擠壓綜合征。次日,確診為多器官功能衰竭。9月2日上午10:30,陳建再次出現(xiàn)心率、血壓、脈壓驟然下降,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擠壓綜合征。南京警方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則認為,陳建符合遭受車輛作用致全身多發(fā)性創(chuàng)傷引起的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8月18日晚,民警在南京市江寧區(qū)秣陵街道新華社區(qū)大隊部西側廢棄工廠大院內,發(fā)現(xiàn)了馮明藏在那里的用來撞人的別克轎車,車前后保險杠均已受力開裂變形,車尾牌用光盤遮擋,車頭車牌用紙板遮擋,拿掉車牌后,蘇AYTXX7的車牌赫然在目。
馮明撞人后,不敢回家也沒身份證,先住在朋友家里,又在野外呆了幾夜。后來,他又去泗陽老丈人家住了幾天。而就在陳建死亡的當天下午,馮明在泗陽被抓獲。經(jīng)查,馮明前科累累。
落網(wǎng)后,馮明進行了辯解。他說,當時陳建下車走到他的駕駛室旁罵他,并用手機伸進車窗砸他的頭,還跑到車前想攔住他的車,他當時沒考慮那么多,繼續(xù)往前開,腳點著油門。估計當時車速在20-30公里/小時,車就撞到陳建大腿上,把陳建抵在兩輛車中間。對于第二次撞擊時倒車的距離,馮明的說法和高文進相差很大,高文進的說法是倒了五六米,而馮明則稱自己倒了“一米左右”,并且“在視線范圍內沒有看到陳建”,就繼續(xù)踩油門往前開,“好像擦了一下高文進的車,沒感覺壓到人”。之后,他的車往左開了一兩百米,才把車停在花壇旁邊,下車往后看,看到高文進扶著陳建上了車,就開車走了。馮明說,后來他很害怕,“認為發(fā)生車禍,又沒駕照,不敢去自首。”馮明說,他不是想故意撞死陳建的。
受害方律師
被告態(tài)度惡劣,寧愿不要錢也要嚴懲他
馮明的辯護人認為,馮明主觀上沒有殺人的動機和故意,且陳建對案件的發(fā)生也有一定過錯。南京檢方則認為,馮明屬于“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按刑法232條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而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則認為,結合現(xiàn)場的勘查筆錄和照片,以及高文進車輛被撞的程度,綜合馮明兩次倒車撞人并駕車從受害人身上碾過,又駕車逃逸的情節(jié),已證明馮明在主觀上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而陳建雖然和馮明發(fā)生過爭執(zhí),但陳建并沒有故意實施違背社會倫理或違反法律的行為,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錯。所以,馮明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都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最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馮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目前,馮明不服判決,已提出上訴。
受害人家屬聘請的刑事附帶民事律師江蘇同大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欣告訴記者,司法機關在案件的偵查過程中,不是只聽說辭就定案的,還得綜合各種證據(jù)和情節(jié)。司法機關有嚴格的程序界定犯罪的性質。此案中,各種證據(jù)證明,馮明故意殺人的犯罪性質十分明顯。現(xiàn)代社會私家車越來越多,撞死人就說自己不是故意的,社會秩序的保障功能將得不到發(fā)揮。
王欣律師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馮明多次被刑事處理,這次撞人后,也沒有任何悔罪表現(xiàn),拒不認罪,他的家人也沒有任何賠償和道歉。“最終,我的委托人決定放棄對馮明附帶民事賠償?shù)脑V請。”王欣律師說,按照通常情況,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互相是不沖突的,即使被告人被判處死刑,也不意味著其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當然,反過來也一樣,被告人也并不因為賠償了受害人,就一定可以免除死刑。受害人家屬之所以最終放棄民事賠償,是基于被告人及其家人惡劣的態(tài)度。“受害人家屬的意思很明確,陳建已經(jīng)死了,賠再多的錢,也無法挽回陳建的生命,而既然被告人及其家屬如此態(tài)度,他們寧愿不要錢,也要讓馮明得到應有的懲罰。”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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