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8月11日消息??昨日下午,頭批瘦肉精案二審塵埃落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主犯劉襄等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同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核準劉襄死緩。
與此同時,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也駁回了王二團等三名公職人員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塵埃落定
首批瘦肉精案
省高院二審主犯劉襄被判死緩
上月底,瘦肉精案主犯劉襄等5人在焦作市中院一審開庭宣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其余4名被告人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等,分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14年、9年不等。
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
省高院二審認為,上訴人劉襄、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喂養的生豬,人食用后會發生危害生命、健康的嚴重后果,為攫取暴利,置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于不顧,大量非法生產用于飼養生豬的鹽酸克侖特羅,并將鹽酸克侖特羅銷售給生豬養殖戶,致使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嚴重損害了生豬養殖戶、肉制品企業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應依法懲處。
原判根據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處的刑罰并無不當。
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焦作中院
駁回三名公職人員上訴請求
今年7月25日上午,焦作沁陽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二團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楊哲、王利明各有期徒刑五年。
經審理查明:王二團、楊哲、王利明負責動物的防疫、檢疫工作,但疏于職守,對出境生豬應檢疫而未檢疫,運輸工具應當消毒而未消毒,且沒有進行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檢測,就違規出具相關證明,致使3.8萬余頭未經瘦肉精檢測的生豬運到江蘇省南京市、河南省濟源市等地,且部分生豬喂養了瘦肉精。
宣判后,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當庭提出上訴。
昨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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