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瘦肉精案
以非法經營罪 判處7人一至十年不等徒刑
在今年瘦肉精事件中,被媒體曝光的有獲嘉縣的養殖場。
媒體報道后,獲嘉縣相關部門對轄區養殖場進行查處,查出多個養殖場涉嫌使用瘦肉精。警方先后將韓文斌、張建國、馮滿成、張俊森、史國營、張玉軍、程保成7名瘦肉精經營人員控制。
經查,被告人韓文斌等人分別從2009年至2011年2月非法經營瘦肉精稀釋粉。他們購買瘦肉精原粉,經過淀粉稀釋后,以每包110元至140元的價格賣給生豬養殖戶,導致含有瘦肉精的生豬流向市場。
公訴部門指控:被告人韓文斌等7人,明知鹽酸克倫特羅(瘦肉精)是國家禁止用于喂養生豬的藥品,明知食用喂養瘦肉精的豬肉對人體有害,但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件和批準文號的情況下,仍非法經營銷售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稀釋粉,將其出售給生豬養殖戶并傳授飼喂方法,違反了我國對有關國計民生、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及公共利益的藥品實行限制經營的規定,并造成重大影響,引起嚴重不良后果,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7被告人均對經營數額等指控持有異議,稱經營所得極為有限,多的獲利幾千元到2萬元,少的獲利還不到200元。辯護人認為,他們中大部分是初犯偶犯,靠做小生意養家糊口,主觀惡性小,希望法院從輕或無罪判決。
8月9日,新鄉市獲嘉縣人民法院當庭做出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韓文斌等7人有期徒刑10年至1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2.8萬元至1000元不等。(線索提供:常暉,報料電話0371—86088666)
案情速覽
今年7月25日,第一批兩起“瘦肉精”案件在河南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沁陽市法院同時開庭審理。湖北男子劉襄等5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當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其余4名被告人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等,分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14年、9年不等。
5人不服,提起上訴。
7月25日,王二團等3名公職人員因在瘦肉精案件中,涉嫌“玩忽職守罪”,同時在沁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天做出判決,三人分別獲刑6年、5年、5年。
3人不服,提出上訴。
8月10日,省高院、焦作中院分別維持原判。
8月9日,第二批瘦肉精案在新鄉市獲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韓文斌等7人一至十年不等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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