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步:
趁雨大進車勒刺李晨搶7000元
李晨買完鞋回到車上,當時天開始下起中雨,路上行人紛紛忙于躲雨,張某某見李晨的駕駛位車門未關,李晨正在扭頭整理副駕駛位上的物品,便覺得這是一個下手的好機會。
于是,張某某一下子從奧迪跑車左車門撲進車內,將李晨壓倒在車內,然后用其背包的帶子緊勒李晨的頸部,并向李晨索要現金。李晨稱左褲袋內有錢,張某某經檢查沒發現有錢,而李晨還在不停反抗,張某某于是將背包帶擰起來用牙齒咬住,騰出右手從其右褲袋內掏出一把水果刀對著李晨的臉部、頸部亂刺亂劃。
李晨不停反抗,將張某某的水果刀打掉。張某某又抓起車上的一張光盤對著李晨頭部亂砸,直到光盤破成幾塊碎片。后張某某在李晨的右褲袋內找到一疊約7000元人民幣的現金后逃走。
第4步:
扔掉血衣 逃亡到威海后被抓
張某某從案發現場逃離時,因身上濺滿被害人的鮮血,便當即脫下其上衣T恤,邊逃跑邊擦拭身上的血跡。在經過天河城東南角拐彎位時,他將該衣服扔到旁邊的花基內,之后乘的士逃到東莞,再于當晚乘火車逃到南京、上海,后在上海經一職業中介所介紹,到山東威海一漁船上打工直至被抓。
事發后,有路人發現李晨車內有異常,遂報警。急救醫生到場檢查發現李晨已死亡。經法醫檢驗,被害人李晨頭頸部的銳器傷均非致命傷,真正的致命傷是其頸部受鈍性暴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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