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鏈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檢方釋法
為何以搶劫罪批捕?
據檢方通報,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歸案后一直穩定認罪。經辦該案的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檢察官表示,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本案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涉嫌在搶劫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李晨的反抗而將其殺死,故應以涉嫌搶劫罪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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