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0月9日消息(記者 謝舒)《海口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將于2012年1月1日起實施。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安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負責人提醒電動自行車的經銷商、使用者注意有關問題,在保障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同時保證自身權益。
電動自行車的銷售
《辦法》頒布后60日內,海口質監部門將會同市公安交通、工商、環保部門,將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編入《目錄》,向社會公布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廠家、產品種類、品牌、型號等。
電動自行車經銷商,需要在本市銷售電動自行車的,應當向海口質監部門提出將產品列入《目錄》的申請,并按規定提交有關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證書、營業執照、產品圖像、相關技術資料等文件。已在本市銷售電動自行車的,應當在《辦法》頒布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海口質監部門應當對申請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進行核查。對設計最高時速、制動性能、整車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列入《目錄》,并在15個工作內通知申請人。《目錄》外的電動自行車禁止銷售和上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和超標電動自行車的登記上牌
在《辦法》施行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辦法施行后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注冊登記。申請注冊登記,應當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供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車輛的來歷憑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材料。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經核查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辦理注冊登記,發放號牌和行駛證。
超標電動自行車,應在《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通行許可,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登記,取得臨時通行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上路行駛。臨時通行證可使用到許可期。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銷售商,采用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超標電動自行車。
辦法施行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登記的,免收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
電動自行車的通行保障
目前,電動自行車已經成為我市非機動車的主要類型,改善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的通行條件,是保障公民交通工具選擇權,引導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的重要環節。
《辦法》規定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非機動車道路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在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應當劃設非機動車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劃設非機動車道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科學劃設。
要求建設人行天橋、地下人行過道,應當劃設方便電動自行車通過的設施、過道。已建成的人行天橋應當逐步增加方便電動自行車推行通過的設施、過道。
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非機動車道上劃設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劃設的,應當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規定機動車不得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停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政府有關部門建設非機動車停車場和停車泊位以及鼓勵單位或個人利用其經營、使用的場地建設非機動車停車場和停車泊位作了規定。
電動自行車的通行規定
《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同時對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和非機動車道、引導線內路面被占用情況下的通行規則作了規定,禁止逆向行駛。
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周歲;在非機動車道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在非機動車行駛范圍引導線內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不得飲酒后駕駛;搭載人數不得超過一人;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15厘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30厘米。禁止使用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營業性旅客運輸。
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規定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的,由質監、工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沒收車輛和違法所得,處銷售車輛貨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
對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未取得行駛證、號牌和臨時通行許可、臨時號牌上道路行駛的,設定了罰款40元、200元的規定。對生產企業、銷售商、維修經營單位以及使用人違反規定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部件以及加裝音響、高音喇叭等行為處200元罰款,并收繳其違法裝置。
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違反規定上機動車道行駛、逆向行駛和闖紅燈等行為,處200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等四種情形,有關執法部門可以扣押違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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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獲通過 闖紅燈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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