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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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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何時開始注冊登記?
答:《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注冊登記。而本辦法施行后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申請車輛注冊登記。也就是說,在2012年1月1日之前購買電動車的,可在2012年1月1日—3月30日開始辦理電動車登記注冊。此外,電動自行車未取得行駛證和號牌上道路行駛的,處40元罰款。
電動車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答:申請注冊登記,應當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供下列材料:1、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2、車輛的來歷憑證;3、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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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動車或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壞的應該怎么辦?
答:車輛所有人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向原車輛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申請換領或者補領。
2、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可載人嗎?
答:可以,搭載人數不得超過一人。
3、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超標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多少公里?
答:在非機動車道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在非機動車行駛范圍引導線內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4、電動自行車需符合什么條件方可上路行駛?
答:電動自行車取得行駛證并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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