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家寶今日出席第五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稱國務院已責成有關部門迅速制訂校車安全條例,中央和地方分擔校車工作資金。要明確地方政府和部門責任,對發生的惡性事故要依法嚴肅處理。(2011年11月27日18:41中國政府網)
小智辦事,大智用人,睿智立法。國外有《校園安全法》,我國也早在1999年3月的九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提交了校園安全的有關議案,而時至今日《校園安全法》也沒有啟動。現行法律中有關對學生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僅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和《教師法》之中。規定既不具體,又存在著一定法律空白,既不集中規范,也不成系統配套,沒有具體法律可依導致每次事故之后,僅是“一陣風”的專項整頓。因此,應盡早啟動《校園安全法》立法工作,通過校園安全立法,規范校園安全管理,將校園安全納入常態管理。
先有立法,后有問責。我們不難發現,涉及校園、學生安全的事件很少被問責,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責任不清,不知道究竟是政府部門、學校,還是社區或者家長、學生自身的責任。從公安部門和教育部門制定的措施看,方方面面的責任均有涉及,但執行中卻帶有明顯的“應急”性質。如我們現在要對汽車制定的“危險駕駛罪”也沒有詳細規定、中小學生的安保措施沒有明確規定,現有的法律都過于虛無飄渺,沒有明確學校應該做什么、當地政府應該做什么,以及怎么來保護學生的安全,所以應當立法以保障安全,建立一整套健全系統完善的法律來維護學校、學生的安全。
有了問責,才有保障。甘肅慶陽、遼寧鳳城的校車事故,使校車安全問題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熱點、敏感問題。要想從根本上解決校車安全問題,必須積極尋找治本之策,那就是在充分吸取惡性案件深刻教訓的基礎上,盡快按照維護權益、權責分明、懲治嚴明的法規和制度措施,將法律責任、事故救援、應急處理、國家賠償等等進行全面有序地規范和明確,政府、學校和家庭不管是那一級都應立即承擔責任。國家援助制度必須盡快建立,后續政策要迅速出臺,給予學生安全以制度保障,讓祖國的花朵和未來在安全的陽光下茁壯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