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道顯示,十多年前,河北省霸州市勝芳鎮相隔五年發生兩起滅門案,案件先后將六個家庭、七名被告人牽涉其中。而在歷時十余年,三次一審、兩次發回重審之后,最后的終審結果,竟然推遲兩年才向當事人宣判,導致多位被宣告無罪釋放的公民竟憑空失去兩年的自由。
疑點重重的案情,漫長曲折的司法流程,哪怕僅是回頭梳理,依然可以從個中細節讀出令人發指的荒誕。2000年12月22日,河北省霸州市勝芳鎮稅務稽查隊隊長劉德成一家三口被發現橫尸家中,案發近一年后,在死者家對門開設小吃店的黑龍江農民原偉東及同鄉陳瑞武被霸州警方拘押,之后便不斷有人被牽扯進來,而隨著案件的“進一步深入”,發生于1995年的楊長林滅門案亦被霸州警方認定系原偉東伙同他人所作。據當事人稱,審訊期間遭遇長時間非人道的對待,盡管廊坊中院認為該說法“無證據證實”。
或許能夠想象,前后相隔五年,在同一個小鎮上發生兩起“滅門案”,警方所面臨的巨大破案壓力。當“突發轉機”、并案偵破兩起命案之后,據稱當地警方曾士氣大振、風光一時,一批破案有功人員被表彰、獎勵甚至提拔重用。但案件由公安部門轉交法檢,司法程序卻走得相當不順:從2002年至2009年,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五次開庭并案審理這兩起滅門案,河北省高院兩次以“事實尚不清楚”為由發回重審;總計有17位律師參與此案辯護,而幾位身在河北的律師因“受到了某種壓力”退出代理。
幾乎無法想象,事關生死、人命關天的刑事大案,辦案機關的“活兒”竟然可以做得如此糙劣。案件當事人原偉東、陳瑞武曾有12月22日案發時不在當地、無作案時間的證據,卻無法阻擋法院多次作出所謂“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的判斷。案件多項物證、書證等核心證據據說被公安機關提取,卻從未提交法庭進行舉證和質證,霸州警方竟然以時間久遠、辦公樓裝修、搬遷等荒誕理由充任證據滅失的解釋。而被告從死刑到無罪的驚險,在司法程序中顯得尤其隨意——— 檢方未增加新的人證、物證,法院認定事實未發生變化,但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乃至罪與非罪等核心判斷,卻徑自信口開河、翻云覆雨。在辦案程序究竟是否合法的問題上,河北省及廊坊市兩級法院觀點不一,但即便是省高院的駁回重審,措辭也顯得曖昧和模棱,哪些程序存在問題,什么叫“有的尚不清楚”,本應純粹的法律問題,卻因人情世故的摻雜而變得不再純粹。
從最初六人被判死刑立即執行,幾次審判后判決層層降格,到終審多人改判無罪(即使被判有罪,也“鑒于本案的具體情節,可不立即執行死刑”),此中的荒誕似乎只有當事人方能體會切身痛楚。尤為詭異的是,在河北省高院終審判決作出后,廊坊中院一個“擇期宣判”就可以將結果的公布延遲兩年。河北省高院主審法官分析稱,改判結果給當地司法機關造成不小壓力,“他們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至于做了哪些工作,尚不得而知,能夠檢索到的細枝末節則是,2011年年初,有媒體報道原偉東、陳瑞武“被秘密轉移”,家屬與律師多方追問無果,而彼時,陳瑞武本在一年前就應恢復自由。
一個錯案被糾正,究竟有哪些“大量的工作”要做?是抹不開那些曾經因案件而獲得嘉獎、提拔人員的面子,還是本身就被這些既得利益所阻攔,抑或一方司法多年苦心經營的所謂榮譽,這并不難于求解。即便僅河北一域,錯案延宕數年甚至十數年苦等正義而不到,法律界幾經奔走呼吁而盼不到結果,廊坊滅門荒唐案已非第一例矣。“十次犯罪只是污染了一段水流,但一次不公正的判決污染的卻是水的源頭”,更何況,本就遲來的正義卻因為所謂“大量的工作”的牽絆,而一次次人為延期;“為了正義,哪怕天崩地裂”,更何況,錯案糾正所必須進行的問責遠沒有到達“天崩地裂”的地步,而個案遲遲無法抵近真相,卻有可能導致公眾對司法信賴的崩塌。
用什么樣的方式把正義運送到每一個人的家門口,或可進行細節商討,但“正義必達”卻容不得半點搪塞。河北省幾級法院,必須直面包括廊坊滅門案在內、遲遲無法實現正義的那些個案,讓人們有機會改變對司法現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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