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10日消息?2009年11月26日,一輛“摩的”在躲避海口交通局運管處協管員抓車時與貨車相撞,摩托車上女乘客摔落被碾壓身亡。案發后,死者家屬提起行政訴訟,向海口運管處索賠153萬余元。2011年初,海口美蘭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海口運管處協管員鐘某當日執法行為違法;運管處應向死者家屬支付行政賠償款項共13萬元。死者家屬不服判決上訴。2011年9月,法院認定當事協管員鐘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于刑事處罰。死者家屬向龍華區檢察院申請抗訴,但未獲支持。2011年12月24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改判海口運管處向死者家屬支付行政賠償款28.7萬元(兩審判決均已扣除已付的2萬元)。
該院認為,本案適用于修正的國家賠償法。在賠償比例上,此次事故是由運管處協管員鐘某、司機王某學和貨車司機李默三方違法行為共同造成的,是“三因一果”。警方認定協管員與貨車司機共同承擔次要事故責任,協管員未按規定穿制服、戴工作卡、也未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在危險區域查扣車輛,導致摩的司機為逃避而闖紅燈造成事故,而貨車當時正常運行,只是該車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因此,協管員鐘某過錯責任大于貨車司機,鐘某在40%的次要責任中,應承擔35%的責任較為合理,故作出上述判決。對于此賠償數額,死者家屬表示不能接受,準備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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