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海南省政府關于<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修改決定》
加大維護從業人員權益的力度
1月9日召開的省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海南省政府關于<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修改決定(草案)》(以下簡稱《修改決定》)。修改后的實施細則,著重在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的范圍、對用人單位參保繳費的監督、重復繳費人員的退保政策、實際繳費人員的五年過渡政策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和設置。
有利于農民工跨省流動
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去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會修訂了《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這樣,《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內容與《條例》修訂后的規定已不盡相同。同時,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變化。因此,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顯得十分必要。
過去,曾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省內外農業戶籍人員,不能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我省基本養老保險。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民工跨省流動轉移就業,不利于農民工向城鎮轉移就業。
為了鼓勵他們依法向后續繳,更好地享受養老待遇,《修改決定》明確規定:本省或外省農業戶籍人員只要曾經參加本省基本養老保險,之后均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向后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省農業戶籍人員雖未參加過本省基本養老保險,但曾經參加過外省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我省后,也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向后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同一時段不能重復繳費
與以往不同,《修改決定》中有一個值得重復參保人員注意的變化。今后,不論跨省流動就業參保,還是省內跨市縣流動就業參保,都不能在同一時段內重復繳費。
該負責人介紹說,原來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已經參加兩份或兩份以上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從業人員,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將從業人員繳費基數低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并入繳費基數高的個人賬戶。這項規定兩個不足之處,一是造成重復繳費人員的個人賬戶積累總額增加,其退休后的待遇比正常參保繳費人員高出很多,顯得不合理和不公平;二是與國家相關文件不相符。
《修改決定》規定,參保人員在本省重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其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當予以清理,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
實際繳費人員五年過渡
往后,從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但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實行五年過渡政策。
《修改決定》細化了過渡期內的繳費年限,即2012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須滿11年;2013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須滿12年;2014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須滿13年;2015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須滿14年;2016年1月1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須滿15年。
強化對用人單位參保監督
目前,部分用人單位特別是服務行業,為了節約成本不為基層員工投保。如何對用人單位依法參保繳費進行監督,限制其不依法為從業人員投保的行為,《修改決定》明確規定,今后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保名單要在本單位公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的本單位繳費基數總額及個人繳費基數要分別由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簽名確認。
《修改決定》還授權社保經辦機構的稽核職能。社保經辦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所需資料,調查和檢查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參保繳費情況。如果繳費單位或繳費個人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社保經辦機構有權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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