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追訪】
石柏魁曾擔心被判死刑
昨天,石柏魁的辯護律師黃長勇告訴記者,他曾在看守所多次會見石柏魁,比較正式的有兩次。“他的心理壓力非常大,第一次會見時,他神情憂慮地問我,自己會不會被判死刑。”
在我國《刑法》修改前,盜竊罪最高可判處死刑,在建國后發生在5起故宮失竊案中,3名被告人被判無期,2名被告人被判死刑。
黃長勇說,他后來明確告知石柏魁不會判死刑,因為就在其作案一周之前的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針對盜竊罪已經取消了死刑。不過,石柏魁仍將信將疑,還和律師說:“你可別故意安慰我。”黃長勇稱,直到他反復說明,石柏魁才有些許寬慰。“對于石柏魁來說,到故宮這種文物重地作案,他毫無概念,直到被關進看守所,聽到別人議論,他才知道自己闖了這么大的禍。后來他聽別人說偷故宮能判死刑,便越發恐懼。”
昨天,石柏魁的姐姐和哥哥坐在旁聽席的第二排聽完了整個庭審,為躲避媒體鏡頭,他的姐姐將紅色羽絨服的帽子扣在頭上,幾乎遮住了臉。他的哥哥則靠在椅子背上,神情淡然。開庭前,他們通過律師轉告媒體,弟弟盜竊丟人,他們拒絕接受采訪,希望石柏魁得到公正判決,不要受到輿論影響。
焦點1
盜竊故宮就該重判?
“作為首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故宮里的一草一木無不傳承記載著中華民族的發展歷程。”公訴人稱,石柏魁在國人剛剛歡度完五一長假之后的和諧氣氛中,潛入故宮竊取財物,其行為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他還指出,此案造成的后果嚴重,被盜的9件展品雖有6件被找回,但均有不同程度破損,難以修復,且有另外3件展品無從查找。丟失的3件展品雖有15萬元的保險賠償,但“遠不能撫慰收藏人的心靈,無法對其輾轉世界各地耗費數十載收藏珍品的藝術情感作出圓滿交代”。更讓到故宮參觀的游客永遠失去了現場參觀丟失展品的機會。
“在古老莊嚴的北京故宮博物院,石柏魁盜竊后給我們留下了散落一地的窗欞碎片。”公訴人指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實施盜竊造成公私財物毀損的,也應從重處罰。
辯護人張永紅對此表示不能認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在故宮里盜竊就是情節特別嚴重”,他說,《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3款的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起點,并具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包括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張永紅認為,通過對上述規定的解讀,石柏魁的行為完全不符合這8種情形,并沒有達到法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與一個普通的溜門撬鎖案沒有區別”。
張永紅還特別提到,不能因為石柏魁給全國人民“添堵”就加重處罰。“這完全不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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